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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四审在即 公益诉讼主体须拓宽

2014-04-16 13:12:48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关键词:公益诉讼主体阅读量:9318

导读:导读:本月底,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将迎来四审,在多次修改过程中,受争议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再次作出调整。环保法修改延宕至今,引来大争议的公益诉讼条款能否在四审期间有符合各界期待的大突破,依然有待观察。
  导读:本月底,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将迎来四审,在多次修改过程中,受争议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再次作出调整。环保法修改延宕至今,引来大争议的公益诉讼条款能否在四审期间有符合各界期待的大突破,依然有待观察。



环保法四审在即 公益诉讼主体须拓宽  
  环保法修订迎四审
  
  4月15日,环保部公布2014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是“向污染宣战”。这一主题深刻地体现了政府治理环境问题的决心,然而,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却迟迟未能完成。
  
  据4月14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上获悉,将在下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继续审议包括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草案。这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关于环保法修改的法律草案,相较于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经三次审议后表决的常规程序,环保法修改所面临的争议之大,可见一斑。
  
  环境污染、消费陷阱、食品安全令公众深恶痛绝,却又往往有一种无力之感,这主要缘于个体维权尴尬乏力。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知情人士介绍,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审稿中,公益诉讼主体这块作了比较大的修改,由三审稿中“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改为省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从兰州水污染事件观环保立案困境
  
  到目前为止,环保法三审草案,对发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虽措辞有变动,但实质上并无太大进展,甚至一度出现授权给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荒诞条款,引发舆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强烈反弹。
  
  于公众而言,略显枯燥的法律修改,多无法与切实的生活体验产生直接联系,2014年两会期间,环保法行将四审的消息之所以备受关注,更多是因为雾霾天气对公众生活所造成的严重困扰。就在近日,甘肃兰州发生的水污染事件,或是次把法律修改与公民日常生活如此直接、如此无障碍地建立起了联系。
  
  4月14日上午,5名居民对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中苯含量超标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兰州中院立案受理。4月15日下午,兰州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该院宣传处负责人就居民起诉威立雅水务集团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不予受理作出说明。经兰州中院立案庭审查,依据法律规定向5名居民作出答复:不能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起诉威立雅水务集团,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兰州中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体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公民这一广泛的诉讼参与人被排除在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公益诉讼主体或扩围
  
  据全国人大环资委知情人士介绍,《环境保护法》三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了不少建议,也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四审稿根据这些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增加了一些内容。而引来大争议的公益诉讼条款能否在四审期间有符合各界期待的大突破,依然有待观察。
  
  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方面,三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二审稿中有了明显放开,但是对民间环保公益组织依旧被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外的质疑声不断。
  
  全国人大环资委知情人士透露,争议比较多的公益诉讼问题,作了比较大的修改,进一步放开了诉讼主体资格,在省一级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社团组织可以进行公益诉讼。据其介绍,三审稿中,“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信誉良好”等基本要求没变。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放开到省级注册的社会组织以后,会有更多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加入,对于年限要求,随着时间推移将有更多公益组织具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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