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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09-12 09:50:59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阅读量:33241

导读: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附录征求意见单位名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附录征求意见单位名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规财函[2018]921号
 
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规范排污许可管理程序,指导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和实施监管等工作,实现排污许可管理行业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我部拟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并草拟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8年10月1日前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 王之正、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03146
 
  传真:(010)66103146
 
  联系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沙克昌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0867
 
  电子邮箱:mee.permit@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8月3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财政部办公厅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5.水利部办公厅
 
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7.税务总局办公厅
 
8.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11.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1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3.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14.环境规划院
 
15.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6.信息中心
 
17.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
 
18.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19.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2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2.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3.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24.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25.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附件2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征求意见稿)
 
  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实施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应当在本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 2020 年底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应当在 2020 年底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登记相关信息。
 
  第四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按其中单个行业管理等级高的确定。
 
  第五条 本名录至三十七类行业以外的排污单位,有本名录第三十八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设施等通用工序的, 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名录中列明的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名录中未列明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行业,可以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申请与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本名录以外的排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实施时限为 2020 年: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 250 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500 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或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10吨,或总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的;
 
  (六)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 10 吨的;
 
  (七)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同时废止。(见附件)
 
附件3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 规定,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据此, 原环境保护部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名录》)。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整合, 组建生态环境部。为进一步推动排污许可证全面有序发放,我部组织修订《排污许可名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排污许可名录》修订目的和意义
 
  (一)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要求,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2018 年 5 月 18 日至 19 日,出席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并强调:“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6月 24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排污许可名录》是排污许可制的基础性文件,其修订对排污许可制适应生态环保新形势、服务三大保卫战、发挥核心制度作用十分必要。
 
  (二)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实现排污许可管理行业全覆盖
 
  《排污许可名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一些污染物排放量很小的排污单位考虑暂缓纳入。修订《排污许可名录》,扩大排污许可制管理范围,是摸清全部排污单位底数,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目标的客观需要。
 
  (三)持续改进完善,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排污许可名录》在实施过程中,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排污单位反馈,《排污许可名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些未明确、不完善之处。对《排污许可名录》进行修订完善, 既便于排污单位规范申请、又利于管理部门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修订思路及主要内容变化情况
 
  本次修订后,《排污许可名录》设置的行业共包括 38 个大类和 106个小类以及 3 个通用工序。相比修订前,行业增加 5 大类、28 小类,减少 1 个通用工序。修订后,对所有 109 个行业(含 3 个通用工序) 中 22 个行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9 个行业进行简化管理,5 个行业实施登记管理,73 个行业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或者生产规模区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主要修订原则和内容变化情况如下:
 
  (一)调整实施时限
 
  为配合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等污染防治攻坚战,将复混肥料,饮料制造,无机磷化工,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等 5 个污染重点控制行业和工业炉窑的排污许可管理实施时限提前。
 
  (二)优化管理类别
 
  一是本次修订在上版《排污许可名录》先行先试、关注重点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基础上,将谷物磨制、饲料加工和水产品加工等 27 个行业增加了实施登记管理的内容。二是依据各行业集中度和环境影响程度的综合评估结果,方便食品制造和酒的制造等 18 个行业和工业炉窑缩减了重点管理范围,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和玻璃制品制造等 10 个行业和锅炉扩大了重点管理范围。三是结合行业排污单位环境影响特征,汽车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和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 3 个行业调整了管理类别的界定条件。四是对于生产生活消费品的行业,新增管理门槛,明确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 22 个行业类别在住宅、商店等民用建筑内从事生产活动的,无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完善行业分类
 
  一是进一步满足水、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 新增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殡葬服务等 4 个含重点管理的行业类别。二是完善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衔接,补充了精制茶加工,烟草制品业等 17 个行业类别。三是将原电镀设施中涉及的制造行业进行拆分和细化,避免造成行业遗漏,增加金属制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等 8 个行业类别。四是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不再作为通用工序。
 
  (四)细化兜底条款
 
  正文第六条中补充了总氮、总磷、年使用溶剂量超过一定限值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将烟尘排放量“大于 1000 吨的”要求调整为“大于 500 吨的”;明确此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实施时限为 2020 年。
 
  (五)保证管理延续性
 
  为体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延续性,保证同一行业不同排污单位管理的公平一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已实施和正在实施的行业基本未做调整。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正在逐渐完善,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也需随之修订完善。建议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经验与问题,定期评估分类管理名录的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名录。
 
  原标题: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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