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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高排放企业风险 新环保法四配套办法将发布

2014-12-18 14:49:21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关键词:环保设备 新环保法 按日计罚 雾霾阅读量:63383

导读:为配合实施的新《环保法》,环保部抓紧制定了一系列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为配合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环保部抓紧制定了一系列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早在今年10月,环保部发布的首批4个暂行办法中,除了备受关注的按日连续处罚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外,还包括对违法企业采取查封、扣押乃至限产及停产措施。

  
  增加高排放企业风险 新环保法四配套办法将发布
  
  四配套办法落地在即
  
  还有半个月新环保法就将实施。
  
  12月18日,环保部透露,该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包括按日计罚暂行办法在内的4项配套办法。
  
  按日计罚是新环保法确立的具威慑力的处罚措施之一。但是,法律的这一原则规定需要具体的配套实施办法,为此,环保部制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按日处罚办法),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现该办法已获环保部原则通过。
  
  据介绍,按日处罚办法共5章21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环保部表示,该办法力求破解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同时获得通过的还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增加高排放企业风险
  
  “11月那一抹绚丽的‘APEC蓝’已经确认,这绝不是无解的自然现象,如果能够大幅度减少污染排放,即使在不利的气象条件下,雾霾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雾霾可治,但治理一定要重点突破。
  
  马军表示,我国之前的污染处罚措施对企业而言并没有威慑力,造成有些企业宁愿因污染被罚款也不愿主动治污。对上市公司而言,虽然法律规定有重大事件公告制度,但机制并不健全。他说:“由于司法体制尚不完善,目前环境诉讼也仅仅是停留在纸上。而且以前的罚款上限为50万元,很明显处罚成本跟企业利润相比,简直‘九牛一毛’,也难怪很多企业‘视而不见’。”
  
  “‘违法成本低’是违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而加严加大处罚力度正在成为各地环境执法的趋势。”业内人士郭沛源认为,这些环境风险需要转化成经济风险,从而改变上市投资者们的预期,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如若几家存在长期超标排放嫌疑的上市公司,假设性地试算“按日计罚”生效后可能会产生的罚金数额:以青岛碱业为例,2013年年报披露,当年的净利润约为1700万元,估算平均每月净利润约140万元。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该公司在2014年8月1日—10月31日期间存在连续超标排放行为,超标率为100%,涉及多个废气排放口。
  
  假设环保部门在此期间对该公司的连续超标行为进行检查及复查,处罚试算结果有两种:总罚金为920万元,平均每月处罚金额306万元,约为上市公司净利润的220%;总罚金为828万元,平均每月处罚金额276万元,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200%。
  
  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写入了按日计罚等强力措施,而可能带来的按日计罚金额,有可能显著减少相关企业的收益。
  
  “在雾霾重灾区,高排放上市企业风险更高。”马军说,在雾霾重灾区,尤其是重污染时段仍在超标排放的大型上市公司,因减排不力将会承受巨大的监管、监督压力,引发更高的风险。
  
  “当然,按日计罚能否真正起到作用,还有待于检验。”清华大学教授李楯指出,我国的污染问题涉及到机制体制弊端。他强调,按日计罚发挥作用的一个关键在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中立性。
  
  多个实施细则“护航”
  
  面对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仅有经济手段,还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等多种举措,将使新《环保法》在执行层面更加有力。
  
  “面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仅仅做出经济处罚是远远不够的。”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日前表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同时也很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采取更为果断的措施。
  
  为配合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环保部抓紧制定了一系列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10月,环保部发布的首批4个暂行办法中,除了备受关注的按日连续处罚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外,还包括对违法企业采取查封、扣押乃至限产及停产措施。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不再局限于经济手段,更有震慑力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将使“环保之剑”更加锋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解释说,行政强制措施有一定的威慑性,排污设施被查封、扣押之后,相应企业的生产随之停顿,适用于较为紧急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违法行为。“一般的调查、处罚程序耗时较长,对于处罚数额较大的罚单往往还要做听证。如果被处罚者再申请行政复议乃至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这一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证据损毁、污染损害扩大等问题。”正因如此,采取查封、扣押这样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填补了“发现行为、尚未处罚”的空当。
  
  收到查封、扣押通知后,企业仍然违法排污怎么办?胡静表示,对于一些比较恶劣的行为,比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过3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系列情况,就可以进一步采取限产、停产乃至关闭企业的措施。
  
  参与措施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表示,“这几项措施互为补充,基本涵盖了对于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加上之前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面对环境违法行为,还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等举措,这就使新《环保法》在执行层面更加有力。”
  
  同时,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有效降低执法风险,作为配套措施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对于近期频现的重雾霾天气,姬钢透露,《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规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减产、停产的企业将面临被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按照预案限产30%或50%,就会采取紧急措施和紧急手段来制止这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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