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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征求意见

2018-11-06 16:06:20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键词:充电桩新能源汽车阅读量:26260

导读: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及先进性,现就《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标准】为了填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体系对于道路侧建设要求的空白,规范道路侧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地方标准《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见附件1)。
 
  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及先进性,现就《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1月1日至15日期间反馈至我委,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阮昌干(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26801341,电子邮箱:ruancg@sztb.gov.cn。
 
  附件:
 
  1.道路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2.道路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3.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划及选址、供配电系统、计量、电能质量、充电设施技术要求、监控系统、施工和验收、运营及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施工验收及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487.1-2015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2-2017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
 
  GB/T 19596-2017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3-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 27930-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29317-201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 29318-2012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
 
  GB/T 34657.1-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1部分:供电设备
 
  GB/T 34658-2017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GB/T 36278-2018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接入配电网技术规范
 
  GB 50966-2014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JJG 1149-2018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
 
  NB/T 33001-201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8.1-2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487.1、GB/T 19596、GB/T 29317、 NB/T 3300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传导式充电 conductive charge
 
  利用电传导给蓄电池进行充电的方式。
 
  3.2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3.3
 
  分体式充电机 split type charger
 
  将功率变换单元与充电终端在结构上分开,二者间通过电缆连接的非车载充电机。
 
  3.4
 
  充电终端 charging terminal
 
  分体式充电机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由充电电缆、车辆插头和人机交互界面组成,也可包含有计量、通信等部件。
 
  3.5
 
  动态功率分配 dynamic power allocation
 
  充电机根据车辆、充电操作者、自身充电控制策略、站级监控系统或运营平台的需求,动态调整各车辆插头的大输出功率。
 
  3.6
 
  自动充电 automatic charging
 
  在充电过程中,充电机依据电动汽车电池管理系统(BMS)提供的数据动态调整充电参数、执行相应操作,完成充电过程。
 
  3.7
 
  直流输出回路 DC output circuit
 
  充电机对电动汽车充电时,充电电流所流经的电路。包括与充电机直流输出相连接的开关器件及功能模块,以及充电电缆、车辆插头、车辆插座,以及车辆内部位于车辆插座与直流接触器之间的组成部分。
 
  3.8
 
  预充电 precharge
 
  充电机对电动汽车充电启动过程中,在车辆侧直流接触器闭合后、充电机侧直流接触器闭合前,充电机将输出电压上升至与车辆电池端电压之差小于10 V的过程。
 
  3.9
 
  待机模式 standby mode
 
  当无车辆充电和人员操作时,充电机仅保留后台通讯、状态指示灯等基本功能的状态。
 
  3.10
 
  待机功耗 standby power
 
  充电机处于待机模式时的输入功率。
 
  3.11
 
  恒功率输出  constant power output
 
  在一段或多段输出电压范围内,充电机能够以额定功率输出。
 
  3.12
 
  综合管理单元 transmission control unit
 
  通过软硬件接口与相应输入/输出组件连接,完成人机显示、计量计费、支付、数据加解密、控制充电设备启停、广告流媒体播放控制与管理、与电动汽车智能充电信息平台通信等功能。
 
  4 规划及选址
 
  4.1 规划
 
  4.1.1 充电设施的规划应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密切结合,以满足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和自动化的要求。
 
  4.1.2 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车辆的日均行驶里程、单位里程能耗水平和道路侧停车位的布局综合确定。
 
  4.1.3 充电设施宜充分利用交通、消防等公用设施。
 
  4.2 选址
 
  4.2.1 充电设施宜建设在交通畅通路段附近,全天准停且占用率低于30%的宜停车车位,不宜选在交叉路口。
 
  4.2.2 充电设施建设的宜停车车位处宜有路牙或采取必要的防撞措施;宜有具备良好的照明条件,满足夜间运营需求。
 
  4.2.3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充分预留分体式主机的安装位置,分体式主机可安装在绿化带等不影响公共安全及人员不易触碰的位置。
 
  4.2.4 充电设施的分体式主机的建设应远离居民小区,避免的噪音骚扰。
 
  4.2.5 充电设施宜考虑集中建设及管理,所选地点宜可建设6个或以上充电终端。
 
  4.2.6 充电设施的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点。
 
  4.2.7 充电设施不应建设在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4.2.8 充电设施不宜选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
 
  5 供配电系统
 
  5.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966-2014的有关规定。
 
  5.2 充电设施接入配电网要求应符合GB/T 36278-2018的有关规定。
 
  6 充电设施
 
  6.1 总则
 
  充电设施应满足纯电动汽车快速充电需求,应选择分体式充电机(以下简称:充电机)等具备动态功率分配功能的充电设备。
 
  充电设施应符合GB/T 18487.1-2015、GB/T 20234.1-2015、GB/T 20234.3-2015、NB/T 33001-2018、GB/T 27930-2015的要求。
 
  6.2 功能要求
 
  6.2.1 通信功能
 
  充电设施通信协议应符合GB/T 27930-2015的要求,并应具备以下功能:
 
  ——与电池管理系统(BMS)或车辆控制器通信;
 
  ——与上级监控系统或运营管理系统通信。
 
  6.2.2 绝缘检测功能
 
  充电设施的绝缘检测功能应与车辆绝缘检测功能能够相互配合,并应符合GB/T 18487.1-2015中附录B.4.1和B.4.2的要求,且实现以下功能:
 
  a) 每次充电前应检测直流输出接触器(K1、K2)的外侧电压:
 
  ——若电压测量值超过±10 V时,应停止绝缘检测流程并发出告警信息;
 
  ——若电压值正常,则对内部(含充电电缆)进行绝缘检查和短路检查;
 
  b) 当充电电缆损坏时,应能检测出异常情况,停止充电并发出告警信息。
 
  6.2.3 车辆插头锁止功能
 
  充电机车辆插头应配备锁止装置:
 
  技术要求应符合:
 
  00001——GB/T 18487.1-2015中9.6条的规定;
 
  00002——GB/T 20234.1-2015中6.3条的规定;
 
  00003——GB/T 20234.3-2015中附录A的规定;
 
  功能要求符合:
 
  00004——未充电时,在充电终端上应处于锁止状态;
 
  00005——充电时,可通过扫码或刷卡等方式解锁,启动充电;
 
  00006——宜具备远程解锁功能。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锁止装置应能解锁且解锁前车辆插头端口电压不能超过60 V:
 
  00007——故障不能继续充电;
 
  00008——充电完成。
 
  6.2.4 车辆插头归位检测功能
 
  充电结束后,充电枪应正确归位并锁止,具备车辆插头归位不正确的告警或提示功能。
 
  6.2.5 预充电功能
 
  充电机应具备预充电功能。启动充电阶段,电动汽车闭合车辆侧直流接触器后,充电机应检测电池电压并判断此电压是否正常。当充电机检测到电池电压正常后,将输出电压调整到当前电池端电压之差小于10 V后,再闭合充电机侧的直流输出接触器。
 
  6.2.6 综合控制管理单元
 
  综合控制管理单元应实现以下功能:
 
  满足充电机整体试验技术要求;
 
  支持软加密应用;
 
  通过CAN接口通信;
 
  接入统一的电动汽车智能充电信息平台的条件。
 
  6.2.7 计量功能
 
  计量功能应符合GB/T 29318的规定。
 
  计量检定应符合JJG 1149-2018的规定。
 
  面向电网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
 
  6.2.8 远程启停功能
 
  充电机应具备远程启停控制功能。当远程监控发现充电机出现异常或即将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或者需要远程维护升级时,应能够通过远程控制启动和停止充电。
 
  6.2.9 付费交易功能
 
  充电机可按配置的参数实现准确计费,参数包括费率时段、计费费率等。充电机宜配备充电卡读卡装置,宜支持充电卡、网络支付等多种电子支付方式。
 
  6.2.10 本地数据存储功能
 
  本地数据存储应符合以下要求:
 
  交易数据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
 
  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有效;
 
  具有不少于10000条的记录空间。
 
  6.2.11 自检功能
 
  上电操作时,充电机应先进行自检:
 
  自检内容应包括时钟、供电情况、存储空间等;
 
  应能通过状态指示灯或显示屏等方式显示故障信息,形成故障情况信息记录并上传至上级监控管理系统;
 
  应对关键部件工作情况有自动监测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枪连接性自检、接触器粘连自检、功率单元自检、定时自检等。
 
  6.2.12 急停功能
 
  充电机应装设急停保护装置,并实现以下急停功能:
 
  ——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具备远程恢复和现场恢复功能;
 
  ——紧急情况下,可从硬件上切断充电回路;
 
  ——发生急停后,有效保存设备断电前的状态和计量计费信息。
 
  6.2.13 远程功能
 
  充电机应具备以下远程功能:
 
  a) 远程监控:发现和定位实际运营过程中的异常信息;
 
  b) 远程服务:解决充电终端用户的操作问题;
 
  c) 远程升级:实现系统升级。
 
  6.2.14 保护和安全功能
 
  6.2.14.1 充电机保护和安全功能应满足NB/T 33001-2018中第6.10条的要求。
 
  6.2.14.2 充电机的过载和短路保护应满足GB/T 18487.1-2012中第12章的要求。
 
  6.2.14.3 充电机还应具备以下安全功能:
 
  漏电保护功能。当出现30mA以上的泄露电流时应能检出并切断功率电路,停止充电,并向后台系统报告漏电保护异常
 
  加热除湿功能。充电机主机应能检测柜内湿度值,当湿度超过阀值时自动启动加热除湿,保障柜内绝缘良好和电气安全。
 
  智能消防功能。当内部起火时,充电机应切断主回路电源并发出告警信息。充电设施分体式主机应配备内置式灭火系统,内置灭火系统具备火灾识别、报警及自动灭火功能。
 
  撞击防护功能。当主机和充电终端机壳受到撞击发生较大程度的变形或者倾斜时,充电机应切断主回路电源并发出告警信息。
 
  6.2.14.4 充电机在启动充电时应人工确认启动。
 
  6.2.14.5 充电过程中,充电机应有明显的状态指示或文字提示,防止人员误操作。
 
  6.2.14.6 充电机未启动充电或充电停止时,应切断相应充电终端的直流输出接触器,充电终端内供电电源不应大于36V。
 
  6.3 技术要求
 
  6.3.1 电源要求
 
  6.3.1.1 电源电压和电流
 
  充电机输入电压和电流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输入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15%。
 
  6.3.1.2 电源频率
 
  交流输入电源频率为50Hz±1Hz。
 
  6.3.2 环境适应要求
 
  应满足NB/T 33001-2018 第7.3条的要求,其中充电机主机和各充电终端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T 4208-2008中IP54的规定。
 
  此外,充电机应采用具备防太阳辐射保护、耐紫外线老化的材料,对外壳采用适当涂层防护太阳腐蚀。
 
  6.3.3 内部温升要求
 
  应符合NB/T 33001-2018 第7.4条的要求。
 
  6.3.4 安全要求
 
  6.3.4.1 允许温度
 
  应符合GB/T 18487.1-2015中11.6.3条的要求。
 
  6.3.4.2 电击防护
 
  应符合GB/T 18487.1-2015中第7章的规定。
 
  6.3.4.3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充电机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6.3.4.4 接地要求
 
  应符合NB/T 33001-2018 第7.5.4条的要求。
 
  6.3.4.5 电气设计要求
 
  控制电路与功率电路相对独立,保证在切断功率电路电源后控制电路仍可独立正常工作。
 
  功率电路及控制电路的交流输入侧都应具备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直流输出端具备状态反馈确认功能,确保接触器分合闸指令正确执行。
 
  上游配电箱(充电机之外)可配备熔断器。
 
  充电终端内部所有元器件离充电终端底部垂直高度宜大于35cm.
 
  6.3.4.6 电气隔离要求
 
  应符合NB/T 33001-2018 第7.5.5条的要求。
 
  6.3.5 绝缘性能
 
  绝缘性能试验应按照NB/T 33008.1-2013第5.5条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NB/T 33001-2018的7.6要求。
 
  6.3.6 输出范围
 
  充电终端输出电压、电流和恒功率输出电压范围为:
 
  直流输出电压优选值:200 V~500 V,200 V~750 V;
 
  额定输出电流优选值:60 A,80 A,100 A,125 A,160 A,200 A,250 A;
 
  恒功率输出电压优选值:400V~500V,600V~750V。
 
  6.3.7 充电机效率、输入功率因数
 
  充电机效率和功率因数不应低于表3的要求。
 
  6.3.8 噪声
 
  噪声应符合NB/T 33001-2018中7.16的要求。
 
  其中,充电机主机应满足Ⅱ级噪声要求,充电终端应满足Ⅰ级噪声要求。
 
  6.3.9 充电机电缆管理及贮存要求
 
  充电机电缆管理及贮存方式应符合GB/T 18487.1-2015中10.6节的规定,且应充分考虑行人和公共安全。
 
  6.3.10 电磁兼容要求
 
  应符合GB/T 18487.2-2017的要求。
 
  6.3.11 尺寸要求
 
  充电终端高度不宜超过1.4m,防水台不低于0.2m。
 
  7 监控系统
 
  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应满足以下要求:
 
  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GB 50966-2014第9.2、9.3条的要求;
 
  安防监控应满足:
 
  00009——所有分体式主机、充电终端及供电系统应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00010——安防监控信息实现本地化存储,保存周期不少于30天。
 
  8 施工和验收
 
  8.1 施工
 
  8.1.1 总体施工应符合NB/T 33009的要求。
 
  8.1.2 供电施工应符合NB/T 33018的要求。
 
  8.2 验收
 
  8.2.1 充电设施的验收应符合NB/T 33004-2013中第2.2 条的要求。
 
  8.2.2 涉及新建或扩建充电设施的供电系统时,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a) 符合NB/T 33004-2013中第3.2 的要求;
 
  b) 通过供电部门的竣工检验。
 
  8.2.3 充电系统由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a) 分体式充电机应符合GB/T 18487.1-2015、NB/T 33001-2018、NB/T 33008.1-2013的要求;
 
  c) 通信协议应符合GB/T 27930-2015的规定;
 
  d) 充电连接器应符合GB/T 20234.1-2015、GB/T 20234.3-2015的有关规定;
 
  e) 充电终端的计量功能及检定应符合JJG 1149-2018的要求。
 
  8.2.4 充电监控系统应能覆盖区域全部充电设施,应按GB50966-2014的9.2、9.3的要求进行验收。
 
  9 运营及安全管理
 
  9.1 充电设施应在显著位置设备牢固的安全警示标识、运营服务企业故障及应急救援电话,应联动报警系统。
 
  9.2 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其权属人。权属人可委托包括但不限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组织(以下统称:运营设施实际运营方)承担运营工作,应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权责明确的安全生产协议。
 
  9.3 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设置结构合理、岗位及职能明确的组织管理架构,应有应急组织、配备专/兼职的安全员。
 
  9.4 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按NB/T 33019-2015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度中应明确充电设施各环节安全责任人。
 
  9.5 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动汽车使用安全知识、紧急情况及处理方式、充电安全规范、触电急救等。
 
  9.6 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根据岗位职能需求提供与其匹配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应考核合格后方安排上岗。
 
  9.7 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不定期开展演练。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系统故障、车辆故障、电池故障、人员触电、燃烧爆炸、遭遇复杂天气等。
 
  9.8 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按安全管理制度每个月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并形成安全自查报告且保存一个年度周期。
 
  9.9 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每年进行两次充电系统安全检查,且应每年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充电设施安全风险评估。
 
  9.10 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每间隔12h进行一次巡查,在台风、暴雨或其它复杂天气条件时,应增加巡查次数并中断重点区域充电设施运营。
 
  9.11 充电设施实际运营方应在接到充电设施故障或应急救援电话时,应能在15min内响应,1h内派相关人员到场处理,简单故障应能在2h内恢复正常运营。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地方标准《道路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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