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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放企业 新规下4个月内要完成这些整治

2020-06-28 08:37:14来源:环保在线根据政策原文整理 关键词:臭氧污染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治理阅读量:38395

导读:《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确定发布。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之年,其中臭氧污染治理是其中之一。对此,生态环境部针对臭氧污染的前提物VOCs进行了专项攻坚行动,并明确将从源头替代、强化无组织排放、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等方面展开。
  臭氧污染问题成了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的一大关键,VOCs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提物,我国的臭氧污染的主要原因正是这一污染物。在此背景下,我国展开了减排VOCs的多项行动进行攻坚。
 
  在生态环境部的例行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曾表示,今年将会针对臭氧污染开展VOCs攻坚行动,这也是今年大气污染治理和2019年相比变化大的一点
 
  为减排VOCs,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目标为通过攻坚行动,使VOCs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并让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6-9月优良天数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
 
  具体将如何实施呢?《方案》中表示将通过源头替代、强化无组织排放、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和完善监测监控体系等方面展开,其中也明确了各项措施要完成的时间。
 
  源头减排是控制VOCs排放的一项主要措施。《方案》中提到,2020年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同时京津冀地区的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也要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另外,将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并通过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等来进行约束和管理。其中表示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众所周知,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在无组织排放控制上,《方案》明确企业要对照标准要求开展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并细化到具体工序和生产环节,以及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另一方面,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
 
  针对治污设施,《方案》明确将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
 
  园区和集群是大气污染排放较聚集的地方,对于VOCs的排放也不例外。针对此,《方案》要求7月15日前,各城市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其中明确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
 
  有条件的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要分析企业VOCs组分构成,识别特征物质,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完善园区统一的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
 
  在监管上,各地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对本地区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进行指导帮扶,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实现全覆盖;7月1日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执法行动;7月15日前,开展监测执法联动,并对已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抽测。
 
  当然,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的完善也是重要的一环。《方案》表示,将加快完善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尤其是重点区域,加强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将数据统一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向社会公布。
 
  另外,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重点区域要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排查,其他地区要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同时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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