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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09-16 17:18:34来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阅读量:18831

导读: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我部组织制定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陆我部网站“意见征求”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9月25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孔令雅、魏彦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邮箱:turangguanlichu@mee.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3.《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附件 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
 
  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附件 2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点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其他工矿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二、总体要求
 
  重点单位原则上应在本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之后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定期开展重点排查,原则上每2-5年排查一次。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优化调整排查频次和排查范围。对于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的场所,或者新改扩建区域,应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重点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三、工作程序和要点
 
  一般包括:确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档案建立与应用等。
 
  (一)确定排查范围: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确定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即可能或易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开展现场排查:土壤污染隐患取决于土壤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硬件)和管理措施(软件)的组合。针对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排查土壤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运行情况,有关预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分析判断是否能有效防止和及时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并形成隐患排查台账。
 
  (三)落实隐患整改:根据隐患排查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针对每个隐患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以及计划完成时间。整改方案应包括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整改方案。企业应按照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整改,形成隐患整改台账。
 
  (四)档案建立与应用: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应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并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隐患排查成果可用于指导重点单位优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点位布设等相关工作。
 
  四、确定排查范围
 
  (一)资料收集
 
  重点收集企业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环境管理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表1列举的资料清单),并梳理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清单。
 
  有毒有害物质指: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表1应收集的资料清单
  (二)人员访谈
 
  必要时,可与企业各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员、环保管理人员等访谈,补充了解企业生产、环境管理等相关信息,包括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固体废物管理、化学品泄漏等情况。
 
  (三)确定排查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清单
 
  可参考表2,识别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编制企业土壤污染隐患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清单。若邻近的多个重点设施设备防渗漏、流失、扬散的要求相同,可合并为一个重点场所。
 
  表2有潜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
  五、开展现场排查
 
  (一)排查技术要求
 
  企业应当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排查(排查技术要点参考附录A),重点排查:
 
  1.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渗漏、流失、扬散的土壤污染预防功能(如加装阴极保护系统的单层钢制储罐,带泄漏检测装置的双层储罐等;设施能防止雨水进入,或者能及时有效排出雨水),以及有关预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包括二次保护设施(如储罐区设置围堰及渗漏液收集沟)、防滴漏设施(如小型储罐、原料桶采用托盘盛放),以及地面防渗阻隔系统(指地面做防渗处理,各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周边设置收集沟渠或者围堰等)等。
 
  3.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及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如二次保护设施需要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地面防渗阻隔系统需要定期检测密封、防渗、阻隔性能等。
 
  (二)编制隐患排查报告
 
  排查完成后,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并编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可参考附录B)。
 
  六、隐患整改
 
  (一)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企业应依据隐患排查台账,因地制宜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采取设施设备提标改造或者完善管理等措施,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隐患,如在防止渗漏等污染土壤方面,可以加强设施设备的防渗漏性能;也可以加强有二次保护效果的阻隔设施等。在有效、及时发现泄漏、渗漏方面,可以设置泄漏检测设施;如果无法配备泄漏检测设施,可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来代替。整改技术要点可参考附录 A。
 
  如果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土壤已经受到污染,应制定相应处置方案,避免污染扩散。
 
  (二)建立隐患整改台账
 
  企业应按照整改措施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形成隐患整改台账。
 
  七、档案建立与应用
 
  隐患排查档案是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资料。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的资料、日常检查表、隐患排查表、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排查报告、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等内容。
 
  附件 3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我部组织编制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过程
 
  2017年底,启动《指南》编制工作;
 
  2018年,起草《指南》初稿,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
 
  2019年1月-2020年1月,分别赴北京、云南、广西等地企业开展现场调研,非正式征求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意见;
 
  2020年3-6月,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召开专家咨询会,调研上海、河南、四川等省(市)多家企业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对《指南》进行修改完善;6-8月,提请司务会审议,征求部内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意见;赴北京、广东、山东等地企业开展调研,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
 
  二、国内外相关情况
 
  (一)国外有关情况
 
  欧盟工业排放指令(IED,2010-75-EU)中规定了欧盟国家采用环境许可证政策,必须保证所有设备的运转都不会加剧土壤和地下水的质量恶化。许可证条款应当包含控制向土壤和地下水排放的适当措施,以及对该措施落实的监管要求。
 
  英国根据欧盟工业排放指令,出台了英国环境许可条例(EPR,The Environmental Permitting(England and Wales)Regulations 2016),要求污染物排放限量值需要根据可行技术(BAT)来确定,同时也针对BAT出台系列指南,其中关于土壤污染预防的主要措施包括防渗漏、防泄漏,以及控制事故排放等。
 
  荷兰在2001年发布了《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防治指南》( Netherlands Soil Protection Guideline for industrial activities,以下简称 NRB),并于2012年进行修订,作为环境许可证制度的配套文件,指导企业开展规范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其中,详细描述了工矿企业相关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隐患,并指出应采用哪些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与设施组合降低风险,指导企业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策略。
 
  美国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体现在重点设施的渗漏预防方面。以地下储罐为例,从1986年开始美国从立法角度,加强地下储罐的设计、安装、运行的管理,包括泄漏监测、满溢预警、阴极保护、双层储罐等措施。2015年美国环境保护署颁布了地下储罐(UST)2015新法案,对有关地下储油罐的内容进行了大量修订,包括:(1)双层容器及管道;(2)操作员分级培训;(3)对油罐定期的维修检修要求;(4)实地视察;(5)确定油罐与要存放的生物燃料兼容性等。
 
  (二)国内有关情况
 
  1.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已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义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十八条等,对相应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企业、重点区域或设施等提出了防渗漏、防流失要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试行)》,从设备设施防渗漏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分级、明确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组织实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档案七个方面提出开展隐患排查的基本要求。
 
  2.国内工作实践情况
 
  全国目前已公布约1.2万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其中已有19个省份,近6000家企业开展了隐患排查工作。在《指南》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现场调研16家企业,并从上海、河南、四川等省份抽取18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进行分析,行业类别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
 
  从国内实践情况看,一是已有不少企业建立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囊括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等;二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能够包含原辅料及产品清单、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清单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等基础信息;三是排查方法基本采用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排查等多种方式结合;四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均能够给出关于设施、措施等的整改结论。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少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和自行监测工作界限不清,不少企业利用自行监测等手段排查隐患,开展整改工作,认为一年内两项工作开展其中一项即可;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及的行业类别众多,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和措施存在较大差异,采用统一规范和标准难度较大;三是现场调研的14家企业,开展重点区域或者重点设施设备防渗漏、流失、扬散日常检查工作的仅有4家,占比较少,企业土壤环境保护意识仍然不强。
 
  三、《指南》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指南》主要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其他工矿企业需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可参照《指南》执行。
 
  (二)关于隐患排查的总体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要求,但重点单位尚未全部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指南》提出,重点单位原则上应在本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之后,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定期开展重点排查,原则上每2-5年排查一次。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优化调整排查频次和排查范围。对于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的场所,或者新改扩建区域,应补充开展全面排查。
 
  (三)关于《指南》定位
 
  《指南》提出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和措施组合为原则性要求,不具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是企业自行开展的工作,《指南》出台目的是指导企业通过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或者土壤污染,及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管控风险,防止污染或污染扩散和加重,降低后期风险管控或修复成本。此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等行业,不同行业企业的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及相应的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和措施存在较大差异,制定统一的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和措施难度较大,土壤污染预防的设施和措施只要能够起到相应效果即可,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四)关于隐患排查的工作程序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主要包括确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档案建立与应用等。
 
  (五)关于防渗阻隔系统
 
  防渗阻隔系统被认为是有效的土壤污染预防设施。仅仅使用抗渗材质并不能达到防渗阻隔系统要求。防渗阻隔系统是包括地基、路面、墙体、水池、排水系统(包括地基、管道、连接处)等由特定建筑材料构成的系统抗渗工程,共同保证有毒有害物质不会渗入系统的另一侧,例如符合要求的防渗地板、防渗池、土工膜等。图1为防渗阻隔系统的示意图。防滴漏设施属于一种防渗阻隔系统,特点是可移动。
  (六)关于二次保护设施
 
  二次保护设施多采用普通混凝土等材料,可起到临时阻截污染物的作用,难以达到防渗阻隔系统的防泄漏、防渗漏效果。
 
  (七)关于雨污分流
 
  对于防渗阻隔系统,因为雨水难以下渗,所以应重视雨水的排放。对于可能存在污染的雨水,如初期雨水,应按照相关行业规范进行收集与处理,或者经监测达标后排放。
 
  (八)关于日常维护
 
  土壤污染预防措施应构成企业内部安全环保管理的一部分。无论土壤污染预防设施效果如何有效,都应开展日常维护,及时解决泄漏问题,并清除溢出物。日常维护是构成良好环境管理的基础,应予以重视。
 
  (九)关于泄漏事件的有效应对
 
  包括完善工作程序,定期开展巡查、检修,预防泄漏事件发生;明确责任人员,开展人员培训,确保人员能够熟知液体吸收材料、清洁布、真空吸收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处理受污染的土壤等。
 
  原标题:《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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