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资讯中心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8-10-09 09:03:33来源:安徽人大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阅读量:17682

导读:日前,安徽人大发布了公开征求《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的通知。公开资料显示,《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请于10月2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同时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危害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三)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
 
  (四)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七条 淮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淮河流域地表水体的环境质量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监测站承担。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在淮河流域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季节,应当进行水量、水质的动态监测。其监测任务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第三十一条 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纠纷,属本省跨地区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外省的,可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淮河水资源管理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水污染事故,不及时排除危害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尾矿、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河道、湖泊、水库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和不符合规定的船舱压载水的;
 
  (二)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三)在船舶上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8年9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曹林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部署,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3年9月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11月和2006年6月进行了两次修正。《条例》的出台,对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淮河流域水质,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规范作用。但是由于制定时间较早,中央有关环保政策已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都进行了修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客观情况也出现了较大变化,亟待修订《条例》,以适应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新形势、新标准、新要求。
 
  一是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的决策部署,省委也相应作出了实施安排,亟需对照中央和省委的相关要求,修订《条例》,以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二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条例》自2006年修改以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相继修改或者出台,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先后修改,涉及水污染防治的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排污费征收等制度发生重大调整。亟需修订《条例》,与有关上位法保持一致,维护法制统一。
 
  三是提升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实效的现实要求。《条例》实施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受淮河流域坡降小、流速缓、闸坝多的影响,水体自净能力较差,水环境容量不高,且流域周边化工、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企业排污量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尚不能完全满足发展需要,亟待修订《条例》,完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管方式、管控标准、防治措施等相关规定,以适应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
 
  二、修订的过程
 
  201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函要求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法规清理工作,法工委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涉及上下游几省间的协调问题,且我省规划制定《安徽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因此计划将《条例》的相关规定纳入其中,一并予以规范,同时废止该《条例》。今年7月下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今年11月底前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指示,对原方案进行了调整,先行修改《条例》。
 
  8月中旬,法工委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至省直相关单位、淮河流域市、县人大常委会以及相关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9月6日晚,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环保厅,进了集中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并于9月13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23条,新增7条,删去14条,拆分1条。主要内容如下:
 
  1.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一是完善了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指标,增加了执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制度安排(《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指修改后的条文,下同)。二是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五条、第七条);删去了不符合当前实际的部门职责(原条例第九条)。三是扩展了保护的对象,由原来保护水质扩展为保护水环境(第六条)。
 
  2.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一是删去了收取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工矿企业提取的7%折旧基金的相关规定(原条例第七条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九条)。二是将水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第十一条)。三是将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不得兴建排污口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十四条)。四是将排污单位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改为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3.切实解决淮河流域突出的环境问题。一是分类严格管控流域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第十条)。二是增加了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定(第十三条)。三是完善了水污染事故的处置主体和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四是增加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排污设施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五是增加了自行监测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4.修改完善法律责任。一是根据条例前述修改内容,删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二是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删去了涉及民事责任、罚款审批、行政相对人诉权和执法解释等的规定(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三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范围进行了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我要评论
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环保在线”,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571-87759680;邮箱:hbzhan@vip.qq.com。

    不想错过行业资讯?

    订阅 环保在线APP

    一键筛选来订阅

    信息更丰富

    推荐产品/PRODUCT 更多
    环保商城:

    气浮机曝气机COD测定仪TOC分析仪污水提升器带式压滤机格栅除污机污泥泵潜水搅拌机污泥浓缩机污泥搅拌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高压清洗机油烟净化器板框压滤机无轴螺旋输送机气体分析仪烟尘检测仪油雾净化器超声波清洗机泳池水处理设备

    我要投稿
    •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hbzhan@vip.qq.com
    • 联系电话0571-87759680
    环保行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环保在线APP

    功能丰富 实时交流

    环保在线小程序

    订阅获取更多服务

    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

    抖音

    环保在线网

    抖音号:hbzhan

    打开抖音 搜索页扫一扫

    视频号

    环保在线

    公众号:环保在线

    打开微信扫码关注视频号

    快手

    环保在线

    快手ID:2537047074

    打开快手 扫一扫关注
    意见反馈

    我要投稿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