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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制造使用能效不达标的特种设备

点击次数: 28 发布时间:2008年8月8日

  浙江省政府决定通过源头把关、建立新增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制度等措施,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明确提出不符合节能指标的特种设备,相关企业不得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实施的《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意见》规定,省质监局要会同经贸部门抓紧制定有关锅炉、电梯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标准,发布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引导使用单位选用节能型设备。

  今后,浙江省新建、改建工程项目中有新增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由经贸部门会同质量技监部门对特种设备先行进行节能审查。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增锅炉项目,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同时,浙江省政府要求省质量技监部门会同经贸部门适时发布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积极引导使用单位选用节能型特种设备。各地在政府采购特种设备时,应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特种设备。

  为切实发挥好政策的导向作用,浙江省决定对特种设备节能环保项目实施税收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购置并使用节能环保型专用特种设备的,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纳税中抵免。

——信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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