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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标准

阅读:4483发布时间:2021-9-8

  按照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要求,所有的医疗机构排放的污水需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具体要求为:
 
  1、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需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的污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一体化医院污水处理设备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其中,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
 
  2、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需安装污水消毒设备对污水进行消毒处理后排放。
 
  3、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
 
  4、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以及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污水进行消毒处理的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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