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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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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杰牌PAC加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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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成交价以合同协议为准

产品型号HJ

品       牌

厂商性质生产商

所  在  地潍坊市

更新时间:2017-04-18 15:42:26浏览次数:7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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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生产厂家

商铺产品:10条

所在地区:山东潍坊市

联系人:王经理 (经理)

产品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加药装置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循环水、污水处理中使用的粉剂、液剂加药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详细介绍

4.1.1按装置的加药方式分为液剂投加式和粉剂投加式。

4.1.2按装置的运行控制方式分为自动控制型和半自动控制型。

4.1.3装置的分类及代号见表 1。

表 1   分类及代号

项目

名称

代号

加药方式

液剂投加式

Y

粉剂投加式

F

控制方式

自动控制型

Z

半自动控制型

B

 

 

4.2 规格

    装置的规格按zui大加药量(如表2 )规定。

表2    规格

项目

加药量,L/h

液剂投加式装置

<40

40~65

>65

粉剂投加式装置

<260

260~530

>530

 

4.3 命名

    装置的命名用汉语拼音字母和英文字母表示。

    JY

 

 

                                             加药方式:Y,F

                                             控制型式:Z,B

                                             zui大加药量,L/h

                                             加药装置

示例 1:JY—100—Z—F 指zui大加药量为 100L/h的自动粉剂投加式加药装置。 

示例2:JY—65—B—Y 指zui大加药量为65L/h的半自动液剂投加式加药装置。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粉剂投加式装置由干粉投加机、溶药箱、贮液箱、计量泵、流量计、管道系统、调节控制系统等组成。

5.1.3液剂投加式装置由贮液箱、计量泵、流量计、管道系统、调节控制系统等组成。

5.1.4无自动投加溶解粉剂药品配置药液功能的装置,应增设人工溶配药液系统。

5.1.5装置的调节控制系统对计量泵、干粉投加机、*、搅拌器及信号报警器等的调节控制应稳定可靠,符合相应技术文件的规定。

5.1.6装置部件的制造、装配、焊接应符合JB/T 2932 的规定,溶药箱、贮液箱及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应符合JB/T 2932 的规定。

5.1.7溶药箱、贮液箱、搅拌器、*、计量泵、干粉投加机、阀门、管道及管件均应具有防腐性能。

5.1.8浆式、涡轮式、推进式搅拌器应分别符合HG/T 2124、  HG/T 2125、HG/T 2126 的规

定。

5.1.9计量泵应符合GB/T 7782 的规定。

5.1.10碳钢制容器、箱柜、管道、底座、平台、扶梯等表面应喷涂油漆防腐,并应符合JB/T2932 的规定。

5.1.11控制柜、端子箱及设备之间的动力电缆、控制及信号电缆,均应设电缆桥架、电缆导管或金属软管。

5.1.12所有外购配置设备、材料及元器件均应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5.2 技术要求

5.2.1干粉投加机的运行应均匀稳定,应具备定量投加和投量可调的功能,投量输出允差±1%。

5.2.2计量泵可选用柱塞型或隔膜型等。泵前应设置过滤设施或其它堵塞防护装置。计量泵的流量调节范围应为10%~*,调节精度应为±1%。

5.2.3配置药液的浓度允差为±1%。

5.2.4调控系统投加计量应精确,允差为±1%。

5.2.5溶药箱及贮液箱应有排空措施。

5.2.6电气控制装置性能应符合GB/T 14048.1、JB/T 3336 的规定。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

5.2.7溶药箱、贮液箱、管道、管件的内壁衬胶应符合HG/T 20678、HG 20538 的规定。溶药箱、溶液箱、管道、管件内壁衬塑,应符合HG 20538 的规定。

5.2.8溶药箱、贮液箱、管道、管件用玻璃钢制造或内衬玻璃钢时,应满足GB/T 8237 及以下要求:

    a) 玻璃钢原料为双酚-A 型环氧树脂时,其质量应符合 GB/T   13657  的要求;原料为不饱和聚酯树脂时,其质量应符合 GB/T 8237 的要求;

b) 增强玻璃纤维布应符合JC/T 281 的要求。

5.2.9调节控制柜应设置DC 4mA~20mA 输入信号的接口,计量泵流量在 0%~*的范围内可实现全程跟踪调节。

5.2.10计量泵、*、搅拌器的故障及贮液箱高、低液位均应有声光报警器。

5.2.11各主要配置设备和元器件的*运行时间应大于 10 000h,装置的*运行时间应不小于4 500h。

5.2.12流量计应具备瞬时流量计量功能。

6  试验方法 

6.1 水压试验

6.1.1溶药箱、贮液箱及常压管道按图样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充水试验。

6.1.2承压容器及管道的试验压力为 1.25 倍设计压力,保压 30min,检查焊缝、法兰、阀门等连接处是否有渗漏和变形。

6.1.3衬胶制品试验按HG/T 20678 的规定进行。

6.2  电气控制装置试验

6.2.1机械动作试验

    电气控制装置中的元器件机械动作试验按GB/T 14048.1 的规定进行。

6.2.2电气控制回路试验

    各控制回路接线正确后,对电动操作元件按回路分别进行通电,检查机构是否灵活,动作是否可靠。

6.3 装置的整体运行

    各分项试验合格后,装置在设计工作压力和 50%额定流量下进行 72h 的整机运行试验。

6.4 投加量调节精度试验

    以秒表计时,进行取样,取5min 加料量的粉剂药品,用万分之一精密天平称量经烘干恒重的样品,记录称重值。重复进行三次平行试验,取三次重复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计算与设定值的调节精度误差。

6.5 **运行时间通过随机抽取三个用户现场运行情况确定。

7  检验规则 

7.1 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每台装置均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2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 章规定进行。

7.3 型式检验

7.3.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

     b )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正常生产每三年一次;

     d)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7.3.2检验项目同出厂检验。

7.4 判定规则

    任一型式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d)  符合GB 9969.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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