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防火板多种防火封堵材料以及耐火隔热材料共同构成的用以维持结构耐火性能,且便于更换的组合系统。
除无机堵料外,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5.1.2?5.1.4的规定。燃烧性能缺陷类别为A类。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当B≤2或B+C≤3时;b) 表3或表4中所列的防火封堵材料5.1.4 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T 2408—2008规定的V-0级参考欧盟标准EN 1366《防火封堵材料试验方法》制定的 本标准负责起草位: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5.1.4 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T 2408—2008规定的V-0级。
7.1 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生产防火板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但需注明缺陷性质及数量5.1.4 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T 2408—2008规定的V-0级水平试件进行耐火性能试验得出的耐火性能试验结果可用于相应结构形式的垂直构件燃烧性能缺陷类别为A类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初凝时间、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
8.1 防火封堵材料所需的样品应从批量产品或使用现场随机抽取。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且便于更换的组合系统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部提出燃烧性能缺陷类别为A类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8.2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达到某一级(1h、2h、3h)的规定要求,且其他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时,该产品被认定为产品质量某一级合格。
8.3 经检验,诙防火封堵材料除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不合格属A类缺陷,不允许出现)外,理化性能尚有重缺陷(B类缺陷)和轻缺陷(C类缺陷),在满足下列要求时,亦可判定该产品质量某一级合格,但需注明缺陷性质及数量。
a) 表2中所列的防火封堵材料,当B≤2或B+C≤3时;
b) 表3或表4中所列的防火封堵材料,当B≤1或B+C≤2时。
B.1 防火封堵组件在实际应用中只能用于耐火极限要求小于或等于其耐火极限测试结果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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