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设备
随着近年来在建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工地分布范围越来越广,传统人力巡查存在检查结果主要靠估测,难以量化和分析,导致相应处罚科学依据不充分等缺点,通过建立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就可对建筑工地扬尘排放状况进行全天24小时的实时跟踪监控,扬州PM2.5监测设备对回传数据进行快速处理、对超过预定排放值的建设工地进行实时报警,及时自动发送短信告知工地负责人做相应整治工作。通过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可以节约大量人力物力,及时有效地获取建筑工地扬尘排放状况,为现场处理和行政提供定量的数据支持。工地PM2.5设备主要用于建筑扬尘、沙石场、堆煤场、桔杆焚烧等无组织烟尘污染源排放及居民区、商业区、道路交通、施工区域等的环境空气质量的在线实时的自动监控,并能通过摄像头抓拍,所得数据均能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及时传递到数据平台便于管控。
扬尘设备
第二十四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制定建设工程、物料堆场、裸露地面、城市道路、公路等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机制,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牵头组织建立全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取得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共享,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城市环境大气颗粒物来源,并根据行业特点、气候环境、违法情形等条件,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第二十七条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应当设置自动监控设备,与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不得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FU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
紧急情况消除后,市、区人民应及时发布公告终止应急预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施工单位终止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