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人民政fu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wu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fu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市、县(区)人民政fu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wu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排污单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检测气体 | VOC、TVOC、VOCs、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 |
检测原理 | PID光离子原理 |
测量范围 | 根据客户需求定制 |
| 0-1000mg/m3 |
检出限 | 1mg/m3 |
输出信号 | 1、4-20mA电流信号输出,可连接各种报警控制器、PLC、DCS 等各种控制系统; |
| 2、RS-485数字信号输出,连接RS232转接卡可在电脑上查看存储数据; |
| 3、2组继电器高低段报警开关量输出(默认1组,选配1组):无源触点,容量30V 1A、125VAC 0.5A; |
信号传输方式 | 1、三芯(四芯)屏蔽电缆传输:远可传输1000至2000米(单芯1平方屏蔽电缆); |
| 2、网口TCP/IP传输:支持TCP/IP协议,可网线传输90米内,通过组网远距离实时传输(选配); |
| 3、短距离的Lora无线传输:传输距离0至2公里; |
| 4、GPRS无线传输:无距离限制,内置模块,通过移动、联通或者电信信号传输,可带短信提醒通知功能(选配)。 |
数据存储 | 内置存储功能,至少能够存储6个月数据 |
预热时间 | ≤60秒 |
响应时间 | ≤30秒(T90) |
监测方式 | 吸气式—配流通式进出转接头,实现泵吸式的检测方式; |
机柜安装方式 | ①壁挂式 ②地面立杆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