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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2.5亿 盛运环保签署锡林浩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公告日期
2016年09月21日
结束时间
2017年09月21日
所属行业
固废处理设备
所在地区
锡林郭勒盟
详细内容

  盛运环保发布公告,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与盛运环保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据悉,该项目选址位于锡林浩特市原垃圾填埋场规划用地,占地面积约为100亩至200亩,具体面积及位置以政府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项目投资规模约为人民币2.5亿元,项目公司保证所投入的自有资金不低于投资总额的30%,其余资金可由项目公司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项目建设规模为500吨/日机械炉排焚烧炉,配置7.5MW发电机组及配套附属设施,预留二期扩建端(具体内容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复为准)。项目处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锡林浩特市及周边地区。
  
  附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协议的生效条件:涉及协议经甲方、乙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3、协议类型:特许经营协议。
  
  4、协议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止。
  
  5、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同时协议履行还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6、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的报批及立项相关手续。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为加快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了《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乙方独资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锡林郭勒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系本项目的实施单位,享有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环路,注册资本:1,319,952,922.00元。经营范围:城市生活、餐厨及污泥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废及医废焚烧处理工程、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飞灰处理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及垃圾渗透液治理工程项目投资的总承包、技术咨询、设计、运营管理;干法尾气处理系统、脱硫、脱硝、脱汞、及各类垃圾焚烧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各类工程新型输送机械设备(带式、矿用、链板、螺旋、斗提、移动、大倾角、管状、气垫输送机及除渣给料机)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有机物处理(不含危险品)工程项目总承包;技术与设备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国家禁止、限制类除外);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本特许协议签署甲方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1、按照协议规定,甲方将本项目的经营权经合法程序以BOT的方式授予乙方,若乙方出资购买项目土地,则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自动转为BOO模式。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履行项目公司的建设、扩建、运营、维护、收益等相关权利与义务。
  
  2、本项目选址位于锡林浩特市原垃圾填埋场规划用地,占地面积约为100亩至200亩,具体面积及位置以政府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项目投资规模约为人民币2.5亿元,项目公司保证所投入的自有资金不低于投资总额的30%,其余资金可由项目公司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项目建设规模为500吨/日机械炉排焚烧炉,配置7.5MW发电机组及配套附属设施,预留二期扩建端(具体内容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复为准)。项目处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锡林浩特市及周边地区。
  
  2、本公司根据协议获取的项目收益:
  
  (1)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收取的相应收益。自试运行开始,调试、试运行及运营期内,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垃圾处理补贴费为66元/吨,每两年调整一次。垃圾保底量为不低于300吨/日,不足保底量的按保底量结算,超出保底量则按实际数量结算。
  
  (2)利用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且电力可上网,上网电量由电力公司收购并支付电费获取售电收入。
  
  3、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年(含建设期),自垃圾焚烧发电厂商业运营开始之日起计。特许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再次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
  
  (1)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2)配合项目公司与电力部门签订入网发电、购售电协议。
  
  (3)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负责协调处理与项目用地有关的事宜,并协助项目公司协调处理政府主管部门关系和周边居民关系。
  
  四、项目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未来固废处理业务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从长期看,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在固废领域积累更多的经验,占领更为广阔的市场,项目的成功建设也将为公司在固废领域开拓新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增加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综合竞争实力。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依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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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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