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唐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环保:企业必须自行监测发布污染信息即将实行

时间:2013-8-10阅读: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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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频繁曝光的地下水污染、河流重金属污染等事故,让决策层和民众已经认识到,污染源的监测与管理决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事情,作为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自行监测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监测行为是非常必要的。据东莞环保工程相关人士介绍近日*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按照办法的规定,2014年元旦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必须自行监测并发布其污染排放信息。
       监测发布不仅包括企业排污状况,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内,还需开展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以往,对污染源的排放监测一般都由当地的环境监测部门完成,而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应自行监测并将结果向公众公开。自行监测结果包括: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等。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此外,企业还要公布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企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的同时,应在省级或地市级环保部门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至少保存一年。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监测室副主任唐贵刚告诉记者,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分别是企业排污状况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据介绍,之所以将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规定为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是因为一些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需开展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这样在出现环境影响苗头后,可以及时排查原因,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消除或降低环境影响。唐贵刚说,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次要求不高,一般为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才开展一次,相比排污状况的监测,工作量小、费用较低,但对企业自身及周边环境却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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