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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3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获补助

阅读:1111        发布时间:20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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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补助办法,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每年或可获补助上百万元。这是记者日前从印发的《惠州市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的。

  三类污水处理设施可获补助

  创建国家生态市对污水处理有一些硬性要求,随着创建工作的不断推进,近两年我市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兴建,截至目前全市镇 (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已达21处。但污水处理运营资金缺口大、镇级财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镇(街道)一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为确保镇(街道)级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切实发挥减排效益,保护全市水环境,市政府决定由市、县(区)财政对镇(街道)负责建设及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运营资金予以补助。

  《办法》规定,有三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获得补助。*类为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要求,并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分别按照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以下简称COD,有机污染物衡量指标)分别给予1800元的补助。

  第二类为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要求,负荷率(即设计处理能力的使用率)达到60%以上,出水达标排放,但未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分别按照每削减1吨COD分别给予1300元的补助。

  第三类为主体工程和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已建成,负荷率达到30%以上,出水达标排放,但未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分别按照每削减1吨COD分别给予800元的补助。

  排放不达标不予补助

  “大部分镇(街道)的污水处理设施应该都达到*类和第二类的要求。”市环保局水环境管理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补助标准计算,多数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在实现正常稳定运营的情况下,每年均可获补助上百万元。

  不过,对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不予补助。

  核算方法则参照国家减排核查的程序和要求,以COD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环境监测部门日常监测数据校核,由各县(区)环保局初审,市环保局核定为准;污水处理量和COD削减量按月核定。

  补助资金与“以奖代补”资金不冲突

  按照《办法》要求,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由污水处理设施所在镇 (街道)填报《惠州市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经县(区)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后以县(区)为单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县(区)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另行拨付;市财政补助资金在县(区)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下达。

  另外,我市曾出台措施,用“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投资兴建污水处理设施,此次《办法》提及的补助资金是否会与“以奖代补”的资金冲突?上述负责人表示,“‘以奖代补’是对新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一次性补助,而《办法》是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发挥相应污染减排效益的长期补助,每半年拨付一次,不会有冲突。”补助资金将专款,如出现挪用等情况,将依法追责。

  本报记者刘 挺 通讯员惠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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