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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东省高院了解到,经省编办批复,2016年1月,该院原立案二庭正式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环境合同、侵权纠纷以及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据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介绍,今后全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标的较大的跨区域民事私益诉讼一审案件将由广州、清远、茂名、潮州四个中级*集中管辖。
据统计,近三年来,广东*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4355宗、刑事案件2032宗、行政案件(包括非诉执行案件)4109宗,共计10496宗。全省每年新收案件3300宗左右,虽然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比重较小,但从全国此类案件收案情况看,已算“大户”。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和zui高*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纠纷等司法解释的出台,预计今后环境资源类案件将有明显增长。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环境资源案件具有专业性、公益性、依职权性等特点,技术要求高,审理难度大,推行专业性建设有利于破解审理难题。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是广东*推进审判专业化改革的又一举措,将为广东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广东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施适介绍,根据zui高*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中级人民*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报请人民*批准后,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裁定交给基层人民*审理。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的级别管辖规定则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另据了解,为遵循专业性、前瞻性和便利性的原则,全省今后将由广州、清远、茂名、潮州四个中级*,集中管辖珠三角(含河源)、粤北(韶关、云浮、清远)、粤西(湛江、阳江、茂名)、粤东(汕头、汕尾、揭阳、梅州、潮州)四个生态区域板块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标的较大的跨区域民事私益诉讼一审案件,并由各自的四个基层*,集中管辖上述四个生态区域板块标的较小的跨区域环境类民事纠纷。海水、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则由广州海事*集中管辖。考虑到诉讼的便利性等因素,资源类纠纷则不采用集中管辖的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民事案件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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