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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6-2-12阅读: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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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按照“源头管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

   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细化分解到环保、*、*等多个政府部门,确保责任落实。条例规定,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城市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河北省是用煤大省,削减燃煤总量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控煤总量、禁燃区划定、煤质管理、锅炉改造、集中供热、农村清洁能源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条例规定,全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80%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重污染时机动车限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条例还规定了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措施: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禁止燃放*;停止或者限制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禁止露天烧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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