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欧可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技术文章>>恒温恒湿试验设备的“湿度偏差”说明
很多环境试验设备厂商在规格表上标示如下的 湿度偏差 数据:
1、+2/-3%R.H.(湿度>75%R.H时),±5%R.H(湿度≤75%R.H时)
2、±3%R.H.(>75%R.H),±5%R.H(≤75%R.H)
3、±2%R.H.(>75%R.H),±5%R.H(≤75%R.H)
4、±4%R.H
有着明显的差异,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采用的标准不一样,环境试验设备行业目前并没有正式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有的都是一些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和行业标准(比如GJB标准在民用领域并不普遍适用,似乎也可以看作是行业标准)。各厂商各自为政,自说自话。
一、推荐性标准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称“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是指,(1)推荐性标准,企业自愿采用;(2)国家将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一般认为在以下6种情形下,推荐性标准必须得到执行:
(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2)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3)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
(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5)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
(6)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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