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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受损 政府可以索赔
电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
试点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方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试点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试点地方省级政府经**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方案创设磋商赔偿机制,促使责任人及时开展修复和赔偿,并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
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环保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和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环保部负责人表示,两者并不冲突,“政府侧重于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损害索赔,两者的关系和衔接还需要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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