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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益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阅读:698发布时间:2015-11-2
为全面实现地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自治区有关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2014年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排计划。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美丽阿克苏为根本目的,依据环境功能,分区控制,科学利用环境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按照“应治尽治、应关尽关,消除违法排污单位"的原则,持续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
编制规划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政策文件。
(1)*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国发〔2012〕40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批复(新政函〔2011〕343号);
(3)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阿克苏地区行署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
(4)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5)自治区*《关于做好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新环办便函 〔2013〕217号);
(6)行署关于对《阿克苏地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的批复(阿行署办批〔2012〕212号)。
3、编制原则
(1)有利发展的原则。按照持续发展、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科学发展,以及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要求,科学利用环境资源,促进发展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2)服从环境质量的原则。依据区域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环境质量现状和主要污染物特性,按照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要求,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
(3)守法原则。按照法制社会建设和法律强制性要求,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防治和消除各类违法排污现象。
(4)应治尽治,应关尽关原则。将所有“十二五"减排规划中未完成的减排项目及按照行业排放标准需提标改造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项目、煤改气项目、集中供热替代项目、污水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且有减排成效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要求限期整改的项目等全部列入年度减排计划进行治理减排。
(5)完成总目标的原则。完成确定的2014年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6)可行性原则。各项污染减排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保证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相互吻合。
(7)辖区管理原则。各县(市)和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排)工作由所属县(市)及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负责监管。
二、基准年及计划编制范围
基准年:本计划编制的基准年为2010年,以2010年地区污染源普查更新数据及2011年-2013年污染源数据变化情况为基础对2014年总量控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主要污染物及范围:“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对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即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三、2014年度总量控制计划
(一)2014年总量控制目标
2014年总量控制工作目标任务为:全面开展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交通业减排工作,实现消减化学需氧量4930.4吨、氨氮486吨、二氧化硫1069.35吨、氮氧化物2160吨。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1、废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1)工程治理减排。督促阿克苏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阿温排水管网连接工程、督促库车县污水处理厂管网扩容工程、拜城县二级污水处理厂年内正常稳定运行,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督促阿克苏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库车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年内全面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产生减排效果;督促新疆银达纤维有限公司、阿克苏方源彩印有限公司等企业污水治理工程年内正常稳定运行产生减排效果;督促阿克苏华锦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工程年内建设完成并产生减排效果;积极开展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程建设,年内对38家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畜禽养殖企业进行污染治理。
(2)结构减排。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突出、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污染源实施淘汰关闭。
(3)监督管理减排。加大对已投入正常运行的阿克苏市污水处理厂、库车县污水处理厂、新和污水处理厂、沙雅县污水处理厂、阿克苏啤酒公司污水处理厂、中石化塔河分公司污水处理厂、恒丰糖业污水处理工程、拜城万帮淀粉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地区三家中粮屯河污水处理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测、监察管理力度,确保连续正常稳定运行;督促或鼓励辖区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督促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
2、废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1)工程治理减排。
重点督促新和星河实业公司脱硫工程、新疆恒丰糖业公司、库车华威实业有限公司脱硫工程年内建设完成并产生减排效果;推动徐矿集团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及国电库车发电有限公司脱硝工程上半年建设完成并产生减排效果;督促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公司及阿克苏天基水泥有限公司脱硝工程等年内如期建设完成并产生减排效果。
(2)产业结构调整减排。根据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及地区污染减排工作实际,2014年继续推动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重点推动拜城发电厂5台小发电机组淘汰关闭;积极推动煤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同时积极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开展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机动车“黄绿标"发放及“黄标车"限行等工作,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
(3)监督管理减排。督促库车天缘煤焦化公司、国电库车发电有限公司、拜城众泰煤焦化公司、中石化塔河分公司、温宿九阳热力公司等单位建设脱硫工程连续稳定运行;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继续落实清洁生产要求,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督促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同时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及各县集中供热公司环境监测、*监督力度。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污染减排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是污染减排的实施主体。地区及各县(市)成立污染减排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督导。环保、*、畜牧、住建、发改、经信、商务、交通、统计等部门即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污染控制、污染减排等工作上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地区污染减排*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不定期报送工作完成情况。各部门职责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县(市)污染减排工作的督查、指导、考核;对排污单位及减排项目进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督促超标、超总量排污单位进行治理;组织协调减排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实施减排的项目按要求建立档案等,组织对全地区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
目标考评部门:将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各部门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考核工作,对问题较多的县(市)和部门进行通报和预警,对减排工作成效显著,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经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落后产能、工艺进行清查,对列入关闭淘汰名单的单位实施关闭,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对其它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提出关闭实施方案。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联合环保部门督促其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发改部门:负责严把国家产业政策关口,提高门槛,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少、环境效益好、污染物排放少的项目,对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项目不予核准、立项、备案;对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通过前,不得立项审批和核准;推动清洁能源的普及使用,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产品差别电价标准;
*门:负责抓好天然气入户、集中供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筑节能等重点节能减排工程。重点督促阿(克苏)—温(宿)排水管网连接工程、拜城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上半年建成投入正常运行;督促新和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乌什县及阿瓦提县二级污水处理厂年内建设完成;加强对已建二级污水处理厂(阿克苏市污水处理厂、库车县污水处理厂、新和县污水处理厂、沙雅县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统计部门:负责对地区及各县(市)一、二、三产业能耗情况、GDP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建立绿色GDP统计核算机制,对不能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不统计进入各县(市)GDP。
*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建设,为污染减排工作提供资金保证。
---国土、工商、电力部门:负责对新建企业或排污企业整改不到位的,不批地、不发证、不供电,对实施关闭的企业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电力供应。
*局部门:负责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强制注销;严禁黄标车和其他排放不达标的老旧机动车转入和转出阿克苏地区;2014年10月底前在阿克苏市建成区划定黄标车限行路段并确定限行时间,并进行公示,2014年年底前对黄标车实施限行。
*门:负责油品的升级换代及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工作。对地区畜禽养殖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各县(市)及畜禽养殖企业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制定出地区“十二五"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治理方案,确保完成年度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文广影视部门、报社、电台:负责对污染减排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门:负责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营运机动车辆实施报废,并积极配合*等部门做好报废机动车的注销和拆解工作。
*门:加大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现象;对污染减排工作实行问责制、责任追究制和行政监察制,对工作不力的县(市)、部门、个人进行约谈、告诫或纪律处分。对污染治理滞后的国有企业,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按照区域替代平衡原则,做好新建项目总量指标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把好项目准入关,狠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确保新建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按照分区控制的要求,严格新建项目选址,优化工业结构及工业园区布局。进一步加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力度,2014年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全部开工建设。
(四)加强对重点环境控制区的保护力度
在大气和水环境重点控制区,不得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只减不增;在地下水富藏区等地下水控制区内,不得设置废水排放口,“十二五"期间逐步取缔地下水控制区内现有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实现污染物*。
(五)把好减排工程建设质量关
各相关排污单位务必要按照国家污染减排工程建设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对减排工程建设方案可行性应请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避免劳民伤财,不见成效的现象发生。各级环保部门要为减排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的必要的信息推动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各县(市)须对县(市)城镇天然气管网覆盖区于内(分散的)供热燃煤锅炉以及茶浴炉全部改为天然气炉或用其他清洁能源替代燃煤,明确项目,限定时间,按期完成。
(七)按照“应治尽治,应关尽关"原则,加大对现有污染源的治理力度
对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进行治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企业进行关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积极推进畜禽养殖业粪便进行沼气利用和有机肥生产。
(八)加大对排污单位的*督查力度
对年度所有减排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环境监察,督促其早日开工建设,尽早发生减排效果;对污染治理设施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污染减排工程要加强后续督查管理力度,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对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久试不验",*以试生产为名规避竣工环保验收、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到底、罚到位。对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一律予以高限处罚,依法征收排污费,并严肃处理企业责任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能稳定达标、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必须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对己安装的在线监测设施,要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对已关闭的项目,要加强后续*检查力度,防治死灰复燃。
(九)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督查考核工作,地区至少每半年对各县(市)、地直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督查考核,对问题较多的县(市)和部门进行预警告知。各县(市)及地直相关单位要将减排项目及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明确责任,行署年终组织进行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责任追究制、行政监察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减排工作成效显著,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加大污染减排资金支持力度
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地区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污染减排示范工程的建设,建立有效的污染减排激励机制。针对部分企业由于资金短缺,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按要求进行建设的单位,地区将积极考虑利用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实施污染减排单位尤其是对承担集中供热任务、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单位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对国家及自治区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水泥厂、电厂脱硝工程等各县(市)要积极指导企业编制项目资金申报材料,争取项目得到上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以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一)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培训宣传
在日常中注重对地区环保系统及重点企业从事污染减排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以进一步提高地区污染减排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地区污染减排工作顺利开展。同时重点面向政府部门、排污单位进行污染减排工作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明白污染减排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通过宣传,营造出全社会共同关注污染减排、共同参与污染减排、共同推进污染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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