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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用地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问题指引意见

时间:2019/11/26阅读:6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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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用地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问题指引意见
一.涉及调查及风险评估类有关问题指引意见
1、关于回填土调查:
回填土应当如何布点(点位数量、层数)?对于掺杂的垃圾是否有必要进行属性鉴定?
指导意见:
回填土采样布点要求:
1.基本要求:回填区域建议按40*40m布点,根据现场情况如回填土性质、掺杂垃圾情况等适当加密布点及增加特征污染物检测项目;如涉及回填土范围较大、掺杂垃圾情况不清晰的地块建议开展地勘排查。
2.回填土采样应打穿回填土层,确保采样能采集到场地原土层,原土层实际采样深度及层数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3.如回填土掺杂垃圾成分不能确定的,建议对垃圾进行属性鉴定。
以上要求自文件正式通知日起实施。
2、关于异常点位排查:
明确异常点排查的条件(同时满足)及排查方法。
指导意见:
异常点位排查方法及要求:
1.异常点位排查参照广州技术要点执行:①超标的污染物非该场地特征污染物,②孤立的点位,③极个别点位,④与周边其他点位检测浓度存在较大差异。
2.土壤特征污染物超标必须开展详细调查。
3、关于地下水检测问题:
地下水检测项目如何选择?
指导意见:
地下水检测项目:
地下水检测项目按照现有东莞技术要点执行:pH、浑浊度、《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常规重金属项目、特征污染物
4、关于背景值超标:
如场地调查发现部分非特征因子背景值超过《GB36600-2018》的筛选值(如砷),调查发现为非污染原因造成的超标情况,能否通过背景点超标情况说明场地背景值较高,而不进入详调阶段?
指导意见:
对照点超标:
对照点超标不能代表背景水平,不能作为场地背景值较高的证据。
5、关于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中没有给出相关参数的监测项目可以在哪里获取相关监测项目的参数?
答:风险评估相关参数获取:
针对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中没有给出相关参数的监测项目,可通过查阅其他技术规范或国外相关资料获取相关参数。
6、关于复测/重测:
对必测基本项目需补测或复测的情况,如该项目不属于该场地特征污染物,鉴于重新打孔采样时间较长,可否只对表层土进行检测代替?
指导意见:
复测/重测要求:
项目需要复测/重测的,由专家根据现场踏勘及报告资料审阅实际情况确定,不作统一要求。
7、关于特征污染物:
某些企业涉及储存多种类的化工产品,如苯类、醇类、烷烃、酯类、醚类等,多数种类没有相关的土壤、地下水执行标准,是否需要对所有涉及的化学指标进行监测,是否可以仅对有相关的土壤、地下水执行标准的指标进行监测即可;如需监测,是否可以对所涉及的化学指标仅给出监测结果即可,不作评价或者使用对照点的数据进行对照评价?
指导意见:
特征污染物检测及评价要求:
1.场地特征污染物必须进行检测。
2.针对个别特征污染物无执行标准的,应当采用风险评估方法反推出筛选值进行评价。
二.涉及采样类有关问题指引意见
8、关于采样深度:
东莞市部分地区风化岩埋深较浅,存在采样时5m以内已到达风化岩情况,实际采样是否只测风化岩以上的土层。另外对于场地部分点位未见地下水的情况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正常可接受范围?
指导意见:
采样深度补充要求:
1.项目场地因风化岩埋深较浅导致无法达到东莞技术要点要求的采样深度的,实际采样采到风化层即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地下水采样井以调查潜水层为主。若地下水埋深大于15 m且上层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可不设置地下水采样井。
9、关于地下水采样浊度:
根据东莞市技术要点,地下水洗井应满足HJ25.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根据上述技术文件要求,在进行采样井洗井时,当地下水洗井时浊度超过10NTU,且浊度、电导率变化无法稳定在10%以内,pH无法稳定在±0.1以内,是否能以洗井水体积达到井管体积5倍后进行采样,采样时是否需要经过过滤(重金属)。
指导意见:
地下水浊度检测:
1.符合地下水建井、洗井相关规范要求,并能提供充足证明材料(建井、洗井原始记录表等)说明现场测试参数无法满足技术规定时,可以洗井水体积达到井管体积5倍后进行采样。
2.根据地下水重金属检测方法的要求,浊度过高时,采集重金属样品可以过滤。
3.现场浊度测定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不强制使用CMA认证方法;实验室分析浊度项目时,应采用CMA认证方法
10、关于VOCs样品采集: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与检测方法HJ605中对VOCs的采样方法要求不同,请明确VOCs样品采集方法要求。
指导意见:
VOCs样品采集方法选取:
在满足分析方法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或分析方法进行挥发性有机物采样
三.涉及检测分析类有关问题指引意见
11、关于六价铬检测:
目前六价铬检测方法按部长信箱中提及的采用固废方法HJ687方法执行,但由于检测方法无法盖CMA章(超范围),仅能出具具有检测章的报告,由于该项目无法加盖CMA章,按要求应进行实验室比对。请明确?
另外,根据HJ/T166-2004中规定土壤六价铬新鲜样的保存时间仅为1天,由于该时间控制较为严格,其保存时间是否可以参考《土壤和沉积物六价铬的测定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中保存期30d进行保存分析样品?
指导意见:
关于六价铬检测:
1.针对土壤六价铬检测采用HJ687方法检测且具备资质,出具报告是否加盖CMA章不做强制要求,二者皆可。
2.有HJ687方法资质的情况下,不需要进行实验室比对。
3.土壤新鲜样品保存有效期按照现有技术规范(HJ/T 166-2004)执行
12、关于新标准过渡期:
石油烃的行业分析方法HJ 1021-2019正式实施是9月1日,是否存在过渡期,在没有取得该资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先用ISO的方法来分析。
指导意见:
新标准执行时间:
自9月1日起,应采用新的检测方法进行采样检测。
13、关于六价铬、苯胺检测方法:
生态环境部信箱回复“可以参照《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进行测定”、“可以使用HJ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是否可理解为非硬性要求、也可采用其他检测方法?
指导意见:
六价铬、苯胺检测:
1.六价铬、苯胺是必测项目,应当检测。
2.六价铬采用HJ 687-2014进行检测,苯胺采用HJ834-2017进行检测,采样检测应具备上述方法检测资质。
14、关于比对:
如A检测公司没有某项目检测资质,A和B进行比对,可否由A采样后送样给B分析?B是否需要有检测资质才能与A比对?
指导意见:
检测比对要求:
1.检测项目已有规定分析方法的,应委托具备相关分析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工作,不接受实验室比对。
2.无相关检测方法,需开展实验室间比对的检测项目,调查报告中应体现实验室间比对结论。
四.涉及土壤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类有关问题指引意见
15、关于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标准:
目前东莞没有重点监管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标准,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需钻孔取样监测还是釆集表层土进行监测即可,至少需采集几层土壤样品,以及土壤好地下水的监测项目应如何选择,还是需参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实施?
指导意见:
隐患排查/自行监测要求:
重点监管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可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相关系列技术规范开展。
16、关于隐患排查超标:
在产企业土壤隐患排查如果出现超筛选值,应该如何下结论,是否需要进入详细调查?或者只是建议加强风险管控措施?
指导意见:
关于隐患排查超标:
在产企业土壤隐患排查如果出现超筛选值,应该如何下结论,是否需要进入详细调查?或者只是建议加强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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