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做土壤环境调到及风险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范围为:
1、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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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性的特点,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的标准修订思路。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对此类农用地,应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风险管制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对此类农用地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风险。对此类农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农用地具体类别划分将以《农用地标准》为基础,结合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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