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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表面的3/4是水,因而有人将地球又叫做“水球”。然而这个“水球”上的水大约97.5%是海水,适合人类使用的淡水只有2.5%;而南极、北极等冰雪约占了这些淡水的70%以上,因而人类能够直接利用的淡水不过地球总水量0.8%。自然界中的水在太阳照射和地心引力等的影响下不停地转化和流动,通过降水、径流、渗透和蒸发等方式循环不止,构成水的自然循环,由此形成各种不同的水源。
人类社会为了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要从各种天然水体中取用大量的水。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在使用后,就成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它们被排出后,zui终又被排入天然水体。这样,水在人类社会中,也构成了一个局部循环体系,这个循环称为社会循环。
社会循环中所形成的生活和各种工业废水是天然水体zui大的污染来源。社会循环所用的水量只占地球总水量的数百万分之一,然而,就是取用这在比例上似乎微不足道的水,却在社会循环中表现出人与自然在水量和水质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矛盾。水体环境保护和水治理工程技术的任务就是调查研究和控制解决这些矛盾,保证用水和废水的社会循环能够顺利进行。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水资源总量虽然高达2.8×1012m3,但人均水资源只有2340 m3,不到世界人均水资源的1/4。此外,我国水资源的分布很不均匀,与人口、耕地、地区分布不相适应。按照1997年*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面评估世界淡水资源》报告提出的标准,我国1/4地区属于严重缺水地区,1/10地区人均水量低于基本生存线。近年来,由于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部分沿海城市和华北、西北地区大部分城市缺水问题已十分突出,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日趋严重。水资源的短缺和水污染的加剧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在今后的50年中,随着人口的进一步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我国对水资源的需求将持续增长。根据*门预测,到2030年我国人口增加到16亿时,人均水资源量将降低到1760 m3,接近*的水资源紧张的标准。而到时候全国实际可利用的水资源量约为(8000~9000)×108 m3,再到2050年,全国总需水量将达(7000~8000)×108m3,接近可合理利用水量的极限。因此,未来我国水资源的形势将更加严峻。
我国的水资源十分短缺,但目前水污染状况却日益严重,这又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从全国范围看,水污染以有机污染为主,主要污染物指标是CODCr、氨氮、和挥发酚等。1998年我国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七大水系和太湖、巢湖、滇池的断面检测结果表明,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Ⅰ类标准的占8.5%,符合Ⅱ类标准的占21.7%,符合Ⅲ类标准的占6.7%,符合Ⅳ类标准的占18.3%,符合Ⅴ类标准的占7.1%,连Ⅴ类标准都达不到的高达37.7%。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人类在生活和生产活动中,要使用大量的水,这些水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被污染的水称为污水。按照来源不同,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有污染地区的初期雨水和冲洗水等。
生活污水是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过的水,来自住宅区、公共场所、机关、学校、医院、商店以及工厂生活间;工业废水是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污水,来自生产车间和矿场。生产装置附近地区的初期雨水和冲洗水不仅会携带大量地面、屋顶或装置上积存的污染物,而且会将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纷尘冲刷下来,因此也要和工业废水一起排入工业废水处理场。通常工业废水系统中都或多或少含有一定量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中一般不含有毒物质,适于微生物生长繁殖,掺入工业废水系统后,有利于用生物处理方式处理工业废水,使水质zui终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污水都需要经过处理后再排放,但对于处理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因为环境都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所以在自净能力即环境容量允许范围以内时,可充分利用环境容量而降低对处理水平或深度的要求。对于污水深度处理后的回用问题,可以根据回用的目的和对水质要求来确定深度处理的水平或深度。总之,对污水的处理,要达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污水处理就是采用各种技术和手段,将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质分离去除、回收利用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使水得到净化。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原理可分为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和生物处理法三类,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三级处理有时又称深度处理。
⑴物理处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分离污水中呈悬浮固体状态污染物质的方法。主要方法有:筛滤法、沉淀法、气浮法、过滤法和反渗透法等。
⑵化学处理法是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分离回收污水中各种污染物质(包括悬浮物、胶体和溶解物等)的方法,主要用于处理工业废水。主要方法有:中和、混凝、电解、氧化还原、汽提、萃取、吸附、离子交换和电渗析等。
⑶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污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的无害物质的方法。主要方法有好氧法和厌氧法两大类,好氧法广泛应用于处理城市污水及有机性工业废水,厌氧法则多用于处理高浓度有机污水与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⑷一级处理是二级处理的预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漂浮物和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及影响二级生物处理正常运行的物质。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5去除率一般只有30%左右,水质达不到排放标准。
⑸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采用的方法主要是生物处理,BOD5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出水的有机污染物含量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
⑹三级处理是在一级处理、二级处理之后,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及可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氮磷等可溶性无机物等。三级处理有时又称深度处理,但两者又不*相同。三级处理常用于二级处理之后,以进一步改善水质或防止受纳水体发生富营养化和受到难降解物质污染(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为目的,而深度处理则以污水的回收和再利用为目的,在一级、二级甚至三级处理后增加的处理工艺。
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中的污染物是多种多样的,往往需要采用几种处理方法的结合,才能去除不同性质的污染物或污泥,实现净化的目的。对于某种污水,要根据污水的水质、水量的特点及回收其中有用物质的可能性和经济性,同时考虑受纳水体的具体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决定采用哪几种处理方法组成系统,必要时还需要进行试验确定。
生活污水是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过的水,包括厕所、厨房、浴室、洗衣房等处排出的水,来自住宅区、公共场所、机关、学校、医院、商店以及工厂生活间的生活污水含有较多的有机物如蛋白质、动植物脂肪、碳水化合物和氨氮等,还含有肥皂和洗涤剂以及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等。这类污水需要经过处理后才能排入自然水体灌溉农田或再利用。
工业废水是在工业生产过程中被使用过、为工业物料所污染且污染物已无回收价值、在质量上已不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要从生产系统中排出的水。由于生产类别、工艺过程和使用原材料不同,工业废水的水质繁杂多样。其中如循环冷却系统的排污水,只受到轻度污染或只是水温升高,稍作处理就可以回用,这些污水又被称为生产废水。而在使用过程中受到较严重污染的水,其中大多具有各种危害性,有的含有大量有机物,有的含有氰化物、汞、铅等有毒物质,有的含有放射性物质,有的感官性状指标如色、味、泡沫十分恶劣。这类污水又被称为生产污水,需要经过处理后才能排入自然水体灌溉农田或再利用。生产污水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往往又是宝贵的工业生产原料,应当充分考虑回收利用。
一般情况下,工业废水都需要经过独立处理,但对于处理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排放到自然水体和排放到城市排水管道的处理程度是不同的,国家有关标准如GB8978-1996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城市污水是指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中的生活污水和城镇生活区的工业废水,实际上是混合污水,因此城市污水的性质随各种污水的混合比例和工业废水中污染物的特殊而有很大差异。城市污水中生活污水的比例较大,因此具有生活污水的一切特征;但在不同的城市,因工业的规模和性质不同,城市污水的性质又不可避免地受工业废水的影响。
将废水或污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系统或生活杂用被称为污水回用。污水回用的范围很广,从工业上的重复利用到水体的补给水和生活用水。
污水回用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和利用有限的和宝贵的淡水资源,又可以减少污水或废水的排放量,减轻水环境的污染,还可以缓解城市排水管道的超负荷现象,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再生水又被称为回用水,是指工业废水或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供作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
再生水用于建筑物内杂用时,也称为中水,英文是reclaimed water或recycled water。中水回用是指民用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内使用后的各种排水如生活污水、冷却水及雨水等经过适当处理后回用于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内,作为杂用水的供水系统。杂用水主要用于冲洗厕所便器、汽车、园林绿化、景观和浇洒道路等不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场所。
再生水水质介于上水(饮用水)和下水(生活污水)之间,这也是中水得名的由来,人们又将供应中水的系统称为中水道系统。中水系统由原水系统、处理设施和供水系统三部分组成,按服务范围可分为建筑中水系统、小区中水系统和城镇中水系统三种。
水工业由水工业企业、水工业制造业、水工业*产业三部分组成,其内涵包括四个观点:
⑴给水与排水是一个具有统一性的整体,因而决不能偏废废水处理;
⑵给水排水是一门产业;
⑶水工业制造业是给水排水事业的支柱产业;
⑷水工业表征了给水排水的*时期。
污染物质进入河流、海洋、湖泊等水体后,水体的水质和水体沉积物的物理、化学性质或微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从而破坏了水体固有的使用价值或使用功能的现象叫水体污染。
在水体正常生物循环中能够同化有机废物的zui大数量,称为水体的自净容量。当排放到水体的废水负荷低于水体的自净容量时,水中正常的动植物可以生存并有利于人类。一旦排入水体的废水超过其自净容量时,正常的生物循环或生态平衡将被破坏,也就是形成了水体污染。
在一般情况下,维持水体正常的生态平衡的关键是水中的溶解氧。当水中有机物浓度逐渐增加时,细菌就大量繁殖而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当溶解氧降到了3~4mg/L以下时,鱼类生活就会大受影响,甚至不能生存;当溶解氧继续降低,甲壳类动物、轮虫和原生动物等也将陆续死亡,zui后只剩下细菌。由于缺氧,厌氧菌大量繁殖,因而使水变黑并发出恶臭,污染了环境,有害于人体。
水污染可导致许多对人类极其不利的危害,主要有以下方面:①水源短缺,②水质对人类健康产生及时的甚至*的损害,③给水处理出现一些“疑难杂症”,④生态环境遭受破坏,⑤工业、农业、渔业等遭受经济损失或破坏,⑥其他由水污染引起的灾害。
在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条件下,水体所能接纳的zui大允许污染物负荷量,称为水环境容量,又称为水体纳污能力。
水体纳污能力一方面通过稀释作用降低排入水体的污水中污染物含量,另一方面通过生物化学作用将污水中的污染物分解去除来降低排入水体的污水中污染物含量,zui终使整个水体中的污染物含量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水体受到污染后,经过一段时间,在自然条件下由于物理、化学和生物的多重作用,水中的污染物浓度逐渐降低,zui后水体再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的过程,称为水体自净。水体自净包括稀释、混合、沉淀、挥发等物理过程和中和、氧化还原、分解化合、吸附凝聚等物理化学过程以及生物化学过程,各种过程相互影响,同时发生并相互交织进行。其中水体对污染物的稀释和水体中溶解氧的变化是对水体自净影响zui大的两个因素,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方式也是影响自净作用的重要因素,而且水体自净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一定范围的水域及适当的水文条件。
水体自净的过程十分复杂,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污水中的污染物排入水体后,悬浮物、胶体和溶解性污染物因为混合稀释而逐渐降低浓度;水体中可沉淀性固体沉到水底成为污泥也可降低水中杂质的浓度;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胶体和溶解性污染物有机物逐渐分解氧化为简单稳定的无机物,使水体中有机物含量逐渐降低;在一定条件下,水中一些难溶性的硫化物可以被氧化为易溶性的硫酸盐,可溶性的二价铁、锰可转化为几乎不溶的三价铁、四价锰的氢氧化物沉淀,一些硅、铝氧化物胶体能在水中吸附各种阴阳离子或悬浮物而与之凝聚沉淀;此外,由于环境的变化,污水中带来的寄生虫卵(包括病原菌)等逐渐死亡。这样,水体可以逐渐恢复到原来的清洁程度。如果污染物质超过水体自净容量,将严重影响水体的水质,造成恶劣的自然环境。
水中生存的生物种类可以反映河流的自净过程。河流受到污染后,对污染敏感的蜉蝣幼虫、硅藻等就会消失,而真菌、泥蠕虫和某些蓝藻、绿藻等会占优势。当经过自净作用,水质恢复洁净时,生物种类会发生相反的变化。
水体的生化自净是指水体对废水中有机物的自净过程。含有有机物质的废水进入水体后,除得到稀释外,有机物还能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氧化分解,逐渐变成无机物质。同时消耗水中的溶解氧,而溶解氧又可从大气中和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中得到补充。因此为了保证生化自净能够顺利进行,水中必须含有足够的溶解氧。
在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条件下,水体通过正常生物循环能够同化有机废物的zui大数量,称为水体的自净容量。水体自净容量主要指的是水体对有机污染物的自净能力,其大小与水体的自净条件、水中生物种群组成及污染物本身的性质有关。
掌握受纳水体的自净容量,就可以充分利用水体的这种自净能力,适当降低污水的处理程度,减轻人工处理负担,同时又能保证水体不受到污染。
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的条件下,正常水体中的生物种群和其他组成表现为相对稳定的状态,即使其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也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自然调整而恢复原来的状态,称为水体的生态平衡。
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质,在没有超过其自净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正常的生物循环,可以维持水体的生态平衡。其中细菌的作用很重要,细菌能将有机物转化成无机物和细菌的细胞,无机物又被藻类转化为藻类的细胞。细菌和藻类又成为浮游动物的食物,而浮游动物又可成为虾类、鱼类等水生动物的食物。而水生动物又可成为鸟类、兽类以及人类的食物。当人类和鸟兽将其废物排入水体后,水中的细菌又将其分解,然后再继续循环下去。当生物循环恢复到原来的正常状态就又恢复了生态平衡。
在一般情况下,维持水体正常的生态平衡的关键是水中的溶解氧。向水体中排放有机污染物质,细菌分解有机物会使溶解氧含量下降,富营养化可造成藻类等浮游生物的大量繁殖,从而也引起水体缺氧和水质恶化。除溶解氧外,有毒物质和沉积的无机性悬浮物等也是影响水体生态平衡的因素。
水中的溶解氧主要来源是大气复氧,即空气中的氧气通过与水体接触而不断溶于水中,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水体中影响水中氧平衡的主要因素有三个:
⑴耗氧物质的排入,包括可生物氧化的有机物和无机还原性物质。
⑵抑制大气复氧的物质的排入,包括油脂、去污剂、表面活性剂等。
⑶热污染,因为氧在水中的溶解度随温度的增高而降低。
在水体受到污染后的自净过程中,水体中溶解氧浓度可随着水中耗氧有机物降解耗氧和大气复氧双重因素而变化,反映水中溶解氧浓度随时间变化的曲线被称为氧垂曲线,见图1—1。
图1—1 氧垂曲线示意图
有机物在水中被好氧微生物降解为稳定的无机物,要消耗一定的溶解氧,而溶解氧除了水中原有的氧外,主要来自水面复氧(大气中的氧溶于水中)和水体中水生植物光合作用所放出的氧。水体受到有机物污染后,耗氧速度大于复氧速度,水中的溶解氧含量大幅度下降,氧不足量上升,到zui亏氧点之后,复氧速度开始超过耗氧速度,经过一段时间后,就可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在水体自净过程中,耗氧和复氧同时进行,溶解氧的变化反映了水体中有机污染物的净化过程,而溶解氧含量的变化能形成氧垂曲线是水体能够实现自净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耗速度远大于复氧速度,使水中的溶解氧含量长时间接近于零,即氧垂曲线不能形成,就表明水体受到的污染超过了其自净能力。
植物营养物质包括氮、磷及其他一些物质,它们是植物生长发育所需要的养料。适度的营养元素可以促进生物和微生物的生长,过多的植物营养物质进入水体,会使水体中藻类大量繁殖,藻类的的呼吸作用及死亡藻类的分解作用会消耗大量的氧,致使水体处于严重的缺氧状态,并分解出有毒物质,从而给水质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影响渔业生产和危害人体健康,这就是所谓的“水体富营养化”现象。
在自然条件下,湖泊也会从贫营养状态逐渐过渡到富营养状态,由于沉积物的不断增多,湖泊会先变为沼泽,再变为陆地。不过这种自然过程非常缓慢,往往需要几千年甚*万年。但人类的活动(如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可能会加速这一过程,这种情况下的水体富营养化称为人为富营养化,人为富营养化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出现。
当水体中氮含量超过0.2~0.3mg/L、磷含量大于0.01~0.02mg/L、生化需氧量大于10mg/L、pH值为7~9时细菌总数超过10万个、表征藻类数量的叶绿素-α含量大于10mg/L时,即可认为水体已经成为富营养化水体。
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植物营养成分(氮、磷等)不断补给,过量积聚,致使水体出现富营养化后,水生生物(主要是藻类)大量繁殖,因为占优势的浮游生物颜色不同,而使水面呈现蓝色、红色、棕色、乳白色等颜色,这就是水华现象。
水华现象是水体富营养化在内陆水体的外在表现形式,水华现象在海洋中发生就被称为赤潮现象。
湖泊等天然水体中磷和氮的含量在一定程度上是浮游生物数量的控制因素,当天然水体接纳含有大量磷和氮的城市污水或工业废水及大量使用化肥的农田排水后,会促使某些藻类的数量迅速增加,而藻类的种类却逐渐减少。水体中的藻类本来以硅藻和蓝藻为主,随着富营养化的发展,zui后变为蓝藻为主,因此蓝藻的大量出现是富营养化的征兆。
藻类生长周期短、繁殖迅速,死亡后被需氧微生物分解、不断消耗水中的溶解氧,或沉到水底被厌氧微生物分解、不断产生硫化氢等*气体,从而水质恶化,造成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死亡。藻类残体在腐烂过程中又把氮和磷释放到水中,供新的一代藻类利用。因此,一旦水体出现了富营养化,即使切断营养物质的来源,如果不把生成的藻类从水中排出,水体也很难再自净和恢复到正常状态。藻类在*地得到营养物质的情况下,可以一代一代一直繁殖下去,死亡的藻类残体沉入水底,一代一代堆积,湖泊逐渐变浅,zui终导致湖泊沼泽化,直至致使湖泊死亡。
富营养化造成水的透明度降低,阳光难以穿透水层,从而影响深水植物的光合作用和氧气的释放,造成深层水中溶解氧的缺乏,而表层水面植物的光合作用可能造成表层溶解氧的过饱和状态。溶解氧过饱和及严重不足都会造成大量鱼类的死亡。富营养化水体底层堆积的有机物质在厌氧条件下分解产生的有害气体也会伤害鱼类,水中含有的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超过一定标准后,人畜*饮用会中毒。
因此,富营养化的直接后果是鱼类的大量死亡及对工业、生活、灌溉用水等产生的不利的影响。
赤潮为海水中某些微小的浮游藻类、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短时间内突发增殖或聚集而引起海水变色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赤潮是一个历史沿用名,实际上,赤潮并不一定都是红色的,它可因引发赤潮的生物种类和数量不同而呈现出不同颜色。如夜光藻、中缢虫等形成的赤潮是红色的,裸甲藻赤潮则多呈深褐色、红褐色,角毛藻赤潮一般为棕黄色,绿藻赤潮是绿色的,一些硅藻赤潮一般为棕黄色。1937年厦门西港所发生的浮动弯角藻和尖刺菱形藻赤潮,水体黄褐而略带绿。因此,赤潮实际上是各种色潮的统称。赤潮由于发生地点的不同,有外海型和内湾型之分,有外来型和原发型之别,还有因出现的生物种类的不同而有单相型、双相型和多相型之异。
人们很早就发现了赤潮现象。中国古籍和西方《圣经》都有记载。日本于公元732年记录了相模湾和伊豆内海发生的赤潮现象。达尔文在“贝格尔”号航海记录(1831-1863)中记述了巴西、智利海面由角毛藻引起的赤潮。中国在1933年记录了发生在浙江镇海、定海和台州一带的夜光藻赤潮,这次赤潮造成当地贝类大量死亡。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工农业的发展,城市污水和工农业废水大量排放入海,赤潮现象与日俱增。在日本,1955年以前仅记录了5次,而时过10年后的1965年,一年中就发生了44次,1976年竟高达326次。我国也不例外,60年代以前,仅记录了4次,70年代记录了20次,80年代记录了75次,进入90年代,赤潮更是频繁发生,1998年我国近海发生赤潮22起,其中南海10起,东海5起,渤海和黄海7起,以发生在渤海湾、辽东湾和莱洲湾的zui多。2000年我国近海共发现28次。
赤潮现象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恶化海洋环境,对渔业生产、海水养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赤潮产生的毒素会通过食物链对人类的生命健康构成危害。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了大量的各类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大海。加上一些地方无度、无偿开发海洋资源,使海洋水质和生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也就是说,赤潮现象是大海对人类的报复。
“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性。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就是采用节能、低耗、低污染的无废、无害或少废、少害的生产工艺,保证生产资料的高利用率。环境污染严重和污水处理困难的原因之一是排污企业生产技术落后,不仅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同时又产生了大量的污染物。“清洁生产”就是要求排污企业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减少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的产量,循环、回收或回用已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再利用已产生污染物的其他功能或可利用价值,研究已产生污染物的资源化技术。“清洁生产”将环境污染的控制从末端控制转向了源头控制和全过程控制,这样就排放的污水而言,不仅可以保证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还能达到降低排污企业生产成本及污水处理场物耗和运行费用的双重目的。
“清洁生产”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生产的产品本身是清洁的,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zui小;二是生产产品的过程是清洁的,生产过程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也zui小。
产品本身清洁的内容很丰富,除了产品本身无毒无害外,还包括: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和能源是无毒无害的,产品使用过程中及使用后不会造成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产品易于回收、再生和重复利用,产品易于生物降解及zui终安全处置,产品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及良好的节能、节水和无噪声等使用功能,产品的包装也是无害的等。
生产过程清洁包括的内容有:不产生有毒有害的副产品或中间产品,生产过程中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强振动等各种危害性因素zui少,生产过程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其中的污染物zui少,生产过程中物料的循环利用率和重复利用率zui高、浪费率和损耗率zui低,生产运行稳定、可靠、简便,生产管理严格、完善等。
从“清洁生产”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其含义深刻、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在要求减少对资源和能源消耗量的同时,更强调了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如果生产企业贯彻“清洁生产”的方针,使用清洁的生产过程生产清洁的产品;那么与之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就可以缩小处理规模,减少占地面积,节约基建投资。如果日常生活中使用清洁产品,那么生活污水中的处理就会变得相对简单起来,就可以利用现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不进行较大改造的前提下,提高城市污水的处理率。同时使中水处理过程变得简单,有利于中水利用的推广,进而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场,搞好排污企业的清洁生产,可以减轻污水处理运行负荷,降低电耗和药剂消耗,减少运行费用。污水处理场也应当贯彻“清洁生产”的原则,将处理出水作为一种产品对待。对处理过程中使用的絮凝剂、消毒剂、中和剂、防腐剂、消泡剂等药剂要使用清洁产品,对使用的鼓风机、水泵等设备要做到低噪声、低振动,减少对人的伤害。要设法提高污水的回用率,对消泡水、绿化、基建、冲厕等杂用水要实现将二沉池出水深度处理后回用,并争取将回用水向周围用户推广应用。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指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应该达到的原则性标准有四个:①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②保持地球生命力及多样性,就是要保护生命支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确保再生资源得到持续利用;③对非再生资源的消耗要降到zui低程度;④保持在地球的承载力之内。
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质是,在不超出支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情况下,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这就要求人们必须承担环境义务,与他人、与自然和睦相处,关心他人和其他生命。水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资源,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作用,上述四个原则中除第三外都与水有直接关系。
国家已经有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废水排放应当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其他行业废水排放则应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已经颁布并正在使用的行业标准和综合排放标准有以下几种: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4-84 TNT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5-84 RDX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药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8-84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9-84 叠氮化铅、三硝基间二酚铅、D.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 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 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
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品
GB 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
废水经过处理后,除了少部分回用外,绝大部分要排放到自然环境的各种水体中或被用于灌溉,因此废水处理出水水质要根据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达到要排放进入水体的国家标准的要求。
与废水处理后排放有关的国家水质标准有:①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②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③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④GB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⑤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⑥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2002)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zui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到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有24个,其标准限值见表1-1。
表1-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序号 | 项目 | 范围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1 | 水温( oC) |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zui大温升≤1 周平均zui大温降≤2 | ||||
2 | pH值(无量纲) |
| 6~9 | ||||
3 | 溶解氧 | ≥ | 饱和率 90% (或7.5) | 6 | 5 | 3 | 2 |
4 | 高锰酸盐指数 | ≤ | 2 | 4 | 6 | 10 | 15 |
5 | 化学需氧量(CODCr) | ≤ | 15 | 15 | 20 | 30 | 40 |
6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 | 3 | 3 | 4 | 6 | 10 |
7 | 氨氮(NH3-N) | ≤ | 0.15 | 0.5 | 1.0 | 1.5 | 2.0 |
8 | 总磷(以 P 计) | ≤ | 0.02 | 0.1 | 0.2 | 0.3 | 0.4 |
9 | 总氮(湖、库.以N计) | ≤ | 0.2 | 0.5 | 1.0 | 1.5 | 2.0 |
10 | 铜 | ≤ | 0.01 | 1.0 | 1.0 | 1.0 | 1.0 |
11 | 锌 | ≤ | 0.05 | 1.0 | 1.0 | 2.0 | 2.0 |
12 | 氟化物(以 F- 计) | ≤ | 1.0 | 1.0 | 1.0 | 1.5 | 1.5 |
13 | 硒 | ≤ | 0.01 | 0.01 | 0.01 | 0.02 | 0.02 |
14 | 砷 | ≤ | 0.05 | 0.05 | 0.05 | 0.1 | 0.1 |
15 | 汞 | ≤ | 0.00005 | 0.00005 | 0.0001 | 0.001 | 0.001 |
16 | 镉 | ≤ | 0.001 | 0.005 | 0.005 | 0.005 | 0.01 |
17 | 铬(六价) | ≤ | 0.01 | 0.05 | 0.05 | 0.05 | 0.1 |
18 | 铅 | ≤ | 0.01 | 0.01 | 0.05 | 0.05 | 0.1 |
19 | 氰化物 | ≤ | 0.005 | 0.05 | 0.02 | 0.2 | 0.2 |
20 | 挥发酚 | ≤ | 0.002 | 0.002 | 0.005 | 0.01 | 0.1 |
21 | 石油类 | ≤ | 0.05 | 0.05 | 0.05 | 0.5 | 1.0 |
22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 | 0.2 | 0.2 | 0.2 | 0.3 | 0.3 |
23 | 硫化物 | ≤ | 0.05 | 0.1 | 0.2 | 0.5 | 1.0 |
24 | 粪大肠菌群(个/L) | ≤ | 200 | 2000 | 10000 | 20000 | 40000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zui高允许排水量。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执行《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重新颁布的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以外,其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根据受纳水体的不同,将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⑴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⑵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⑶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⑷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⑴和⑵的规定。
⑸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中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类污染物共有13项,不分建设年限,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其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低于标准规定zui高允许排放浓度。*类污染物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值见表1-2。
表1-2 *类污染物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序号 | 污染物 | zui高允许排放浓度 |
1 | 总汞 | 0.05 |
2 | 烷基汞 | 不得检出 |
3 | 总镉 | 0.1 |
4 | 总铬 | 1.5 |
5 | 六价铬 | 0.5 |
6 | 总砷 | 0.5 |
7 | 总铅 | 1.0 |
8 | 总镍 | 1.0 |
9 | 苯并(a)芘 | 0.00003 |
10 | 总铍 | 0.005 |
11 | 总银 | 0.5 |
12 | 总α放射性 | 1Bq/L |
13 | 总β放射性 | 10Bq/L |
第二类污染物是指长远影响小于*类污染物质的污染物,《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根据建设年限,对第二类污染物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作出了规定。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第二类水污染物(共26项)的排放必须低于表1-3的规定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第二类水污染物(共56项)的排放必须低于表1-4的规定值。
表1--3 第二类污染物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号 | 污染物 | 适用范围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1 | pH | 一切排污单位 | 6~9 | 6~9 | 6~9 |
2 | 色度 (稀释倍数) | 染料工业 | 50 | 180 | - |
其他排污单位 | 50 | 80 | - | ||
3 | 悬浮物 (SS) |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 100 | 300 | - |
脉金选矿 | 100 | 500 | - | ||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 100 | 800 | -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 20 | 30 | - | ||
其他排污单位 | 70 | 200 | 400 |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工业 | 30 | 100 | 600 |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 30 | 150 | 600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 20 | 30 | - | ||
其他排污单位 | 30 | 60 | 300 | ||
5 | 化学需氧量 |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 100 | 200 | 1000 |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 100 | 300 | 1000 | ||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 100 | 150 | 500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 60 | 120 | - | ||
其他排污单位 | 100 | 150 | 500 | ||
6 | 石油类 | 一切排污单位 | 10 | 10 | 30 |
7 | 动植物油 | 一切排污单位 | 20 | 20 | 100 |
8 | 挥发酚 | 一切排污单位 | 0.5 | 0.5 | 2.0 |
9 | 总氰化合物 | 电影洗片(铁氰化合物) | 0.5 | 5.0 | 5.0 |
其他排污单位 | 0.5 | 0.5 | 1.0 | ||
10 | 硫化物 | 一切排污单位 | 1.0 | 1.0 | 2.0 |
11 | 氨氮 |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 15 | 50 | - |
其他排污单位 | 15 | 25 | - | ||
12 | 氟化物 | 黄磷工业 | 10 | 20 | 20 |
低氟地区(水体含氟量<0.5mg/L) | 10 | 20 | 30 | ||
其它排污单位 | 10 | 10 | 20 | ||
13 | 磷酸盐(以P计) | 一切排污单位 | 0.5 | 1.0 | - |
14 | 甲醛 | 一切排污单位 | 1.0 | 2.0 | 5.0 |
15 | 苯胺类 | 一切排污单位 | 1.0 | 2.0 | 5.0 |
16 | 硝基苯类 | 一切排污单位 | 2.0 | 3.0 | 5.0 |
17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 合成洗涤剂工业 | 5.0 | 15 | 20 |
其他排污单位 | 5.0 | 10 | 20 | ||
18 | 总铜 | 一切排污单位 | 0.5 | 1.0 | 2.0 |
19 | 总锌 | 一切排污单位 | 2.0 | 5.0 | 5.0 |
20 | 总锰 | 合成脂肪酸工业 | 2.0 | 5.0 | 5.0 |
其他排污单位 | 2.0 | 2.0 | 5.0 | ||
21 | 彩色显影剂 | 电影洗片 | 2.0 | 3.0 | 5.0 |
22 |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 电影洗片 | 3.0 | 6.0 | 6.0 |
23 | 元素磷 | 一切排污单位 | 0.1 | 0.3 | 0.3 |
24 | 有机磷农药(以P计) | 一切排污单位 | 不得检出 | 0.5 | 0.5 |
25 | 粪大肠菌群数 |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 500个/L | 1000个/L | 5000个/L |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 100个/L | 500个/L | 1000个/L | ||
26 | 总余氯 (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 <0.5** | >3(接触时间 ≥1h) | >2(接触时间≥1h) |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 <0.5** | >6.5(接触时间≥1.5h | >5(接触时间≥1.5h) | ||
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表1--4 第二类污染物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序号 | 污染物 | 适用范围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1 | pH | 一切排污单位 | 6~9 | 6~9 | 6~9 |
2 | 色度(稀释倍数) | 一切排污单位 | 50 | 80 | - |
3 | 悬浮物 |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 70 | 300 | - |
脉金选矿 | 70 | 400 | - | ||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 70 | 800 | -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 20 | 30 | - | ||
其他排污单位 | 70 | 150 | 400 |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工业 | 20 | 60 | 600 |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 20 | 100 | 600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 20 | 30 | - | ||
其他排污单位 | 20 | 30 | 300 | ||
5 | 化学需氧量(CODCr) | 甜菜制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 100 | 200 | 1000 |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 100 | 300 | 1000 | ||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 60 | 120 | -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 60 | 120 | 500 | ||
其他排污单位 | 100 | 150 | 500 | ||
6 | 石油类 | 一切排污单位 | 5 | 10 | 20 |
7 | 动植物油 | 一切排污单位 | 10 | 15 | 100 |
8 | 挥发酚 | 一切排污单位 | 0.5 | 0.5 | 2.0 |
9 | 总氰化合物 | 一切排污单位 | 0.5 | 0.5 | 1.0 |
10 | 硫化物 | 一切排污单位 | 1.0 | 1.0 | 1.0 |
11 | 氨氮 |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 15 | 50 | - |
其它排污单位 | 15 | 25 | - | ||
12 | 氟化物 | 黄磷工业 | 10 | 15 | 20 |
低氟地区 | 10 | 20 | 30 | ||
其它排污单位 | 10 | 10 | 20 | ||
13 | 磷酸盐(以P计) | 一切排污单位 | 0.5 | 1.0 | - |
14 | 甲醛 | 一切排污单位 | 1.0 | 2.0 | 5.0 |
15 | 苯胺类 | 一切排污单位 | 1.0 | 2.0 | 5.0 |
16 | 硝基苯类 | 一切排污单位 | 2.0 | 3.0 | 5.0 |
17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 一切排污单位 | 5.0 | 10 | 20 |
18 | 总铜 | 一切排污单位 | 0.5 | 1.0 | 2.0 |
19 | 总锌 | 一切排污单位 | 2.0 | 5.0 | 5.0 |
20 | 总锰 | 合成脂肪酸工业 | 2.0 | 5.0 | 5.0 |
其他排污单位 | 2.0 | 2.0 | 5.0 | ||
21 | 彩色显影剂 | 电影洗片 | 1.0 | 2.0 | 3.0 |
22 |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 电影洗片 | 3.0 | 3.0 | 6.0 |
23 | 元素磷 | 一切排污单位 | 0.1 | 0.1 | 0.3 |
24 | 有机磷农药(以P计) | 一切排污单位 | 不得检出 | 0.5 | 0.5 |
25 | 乐果 | 一切排污单位 | 不得检出 | 1.0 | 2.0 |
26 | 对硫磷 | 一切排污单位 | 不得检出 | 1.0 | 2.0 |
27 | 甲基对硫磷 | 一切排污单位 | 不得检出 | 1.0 | 2.0 |
28 | 马拉硫磷 | 一切排污单位 | 不得检出 | 5.0 | 10 |
29 |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 一切排污单位 | 5.0 | 8.0 | 10 |
30 |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 一切排污单位 | 1.0 | 5.0 | 8.0 |
31 | 三氯甲烷 | 一切排污单位 | 0.3 | 0.6 | 1.0 |
32 | * | 一切排污单位 | 0.03 | 0.06 | 0.5 |
33 | 三氯乙烯 | 一切排污单位 | 0.3 | 0.6 | 1.0 |
34 | 四氯乙烯 | 一切排污单位 | 0.1 | 0.2 | 0.5 |
35 | 苯 | 一切排污单位 | 0.1 | 0.2 | 0.5 |
36 | 甲苯 | 一切排污单位 | 0.1 | 0.2 | 0.5 |
37 | 乙苯 | 一切排污单位 | 0.4 | 0.6 | 1.0 |
38 | 邻-二甲苯 | 一切排污单位 | 0.4 | 0.6 | 1.0 |
39 | 对-二甲苯 | 一切排污单位 | 0.4 | 0.6 | 1.0 |
40 | 间-二甲苯 | 一切排污单位 | 0.4 | 0.6 | 1.0 |
41 | 氯苯 | 一切排污单位 | 0.2 | 0.4 | 1.0 |
42 | 邻-二氯苯 | 一切排污单位 | 0.4 | 0.6 | 1.0 |
43 | 对-二氯苯 | 一切排污单位 | 0.4 | 0.6 | 1.0 |
44 | 对-硝基氯苯 | 一切排污单位 | 0.5 | 1.0 | 5.0 |
45 | 2,4-二硝基氯苯 | 一切排污单位 | 0.5 | 1.0 | 5.0 |
46 | * | 一切排污单位 | 0.3 | 0.4 | 1.0 |
47 | 间-甲酚 | 一切排污单位 | 0.1 | 0.2 | 0.5 |
48 | 2,4-二氯酚 | 一切排污单位 | 0.6 | 0.8 | 1.0 |
49 | 2,4,6-三氯酚 | 一切排污单位 | 0.6 | 0.8 | 1.0 |
50 |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 一切排污单位 | 0.2 | 0.4 | 2.0 |
51 |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 一切排污单位 | 0.3 | 0.6 | 2.0 |
52 | 丙烯腈 | 一切排污单位 | 2.0 | 5.0 | 5.0 |
53 | 总硒 | 一切排污单位 | 0.1 | 0.2 | 0.5 |
54 | 粪大肠菌群数 |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 500个/L | 1000个/L | 5000个/L |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 100个/L | 500个/L | 1000个/L | ||
55 |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 <0.5** | >3(接触时间 ≥1h) | >2(接触时间 ≥1h) |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 <0.5** | >6.5(接触时间≥1.5h) | >5(接触时间≥1.5h) | ||
56 | 总有机碳 (TOC) | 合成脂肪酸工业 | 20 | 40 | - |
苎麻脱胶工业 | 20 | 60 | - | ||
其他排污单位 | 20 | 30 | - | ||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1999年12月15日批准实施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Cr标准值修改单,对石化企业排放污水的CODCr值进行了修订。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Cr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Cr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二级:250 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的是丙烯腈-腈纶、己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69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规定,国家也在陆续颁布对这69种污染物进行检测分析方法的标准,表1—5列出了这些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表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检测标准
序号 | 污染物名称 | 检测方法 | 标准编号 |
1 | 总汞 |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7468—87 GB7469—87 CJ/T68--1999 |
2 | 烷基汞 | 气相色谱法 | GB/T14204--93 |
3 | 总镉 |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7471—87 GB7475—87 |
4 | 总铬 | *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铵滴定法 | GB7466—87 GB7466—87 |
5 | 六价铬 |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GB7467--87 |
6 | 总砷 |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 GB7485—87 CJ/T73--1999 |
7 | 总铅 |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示波极谱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7470—87 GB7475—87 GB/T13896—92 CJ/T69--1999 |
8 | 总镍 |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11910—89 GB11912—89 |
9 | 苯并(a)芘 |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液相色谱法 | GB11895—89 GB 3198—91 |
10 | 总铍 | 铍-铍试剂Ⅲ有机络合物吸附波法 铬菁R分光光度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BG8161-1987 HJ/T 58—2000 HJ/T 59—2000 |
11 | 总银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 GB11907—89 GB11908--89 GB11909--89 |
12 | 总α放射性 | 物理法 | ** |
13 | 总β放射性 | 物理法 | ** |
14 | pH | 玻璃电极法 | GB6920--86 |
15 | 色度(稀释倍数) | 稀释倍数法 | GB11903--89 |
16 | 悬浮物 (SS) | 重量法 重量法 | GB11901—89 CJ/T52--1999 |
17 |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 稀释与接种法 | GB7488--87 |
18 | 化学需氧量(CODCr) | 重铬酸钾法 | GB11914--89 |
19 | 石油类 | 红外光度法 重量法 | GB/T16488—1996 CJ/T57--1999 |
20 | 动植物油 | 红外光度法 重量法 | GB/T16488—1996 CJ/T57--1999 |
21 | 挥发酚 | 蒸馏后4--氨基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 GB7490--87 GB7491--87 |
22 | 总氰化合物 | *滴定法、砒啶-*酸比色法、异*-吡唑啉酮比色法 异*-吡唑啉酮比色法、银量法 | GB7486—87 GB7487—87 CJ/T59--1999 |
23 | 硫化物 |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对氨基N,N二甲基苯胺分光光度法、碘量法 碘量法 | GB/T16489--1996 GB/T17133—1997 CJ/T60--1999 HJ/T59--2000 |
24 | 氨氮 | 蒸馏和滴定法 钠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钠氏试剂比色法、容量法 | GB7478--87 GB7479--87 GB7481—87 CJ/T75--1999 |
25 | 氟化物 |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 GB7482--87 GB7483--87 GB7484—87 CJ/62--1999 |
26 | 磷酸盐(以P计) |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抗坏血酸还原法、氯花亚锡还原法 | GB11893—89 CJ/T78--1999 |
27 | 甲醛 |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 GB13197--91 |
28 | 苯胺类 |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 GB11889--89 |
29 | 硝基苯类 | 还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 示波极谱法 | GB13194—91 GB/T13901--92 |
30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 *分光光度法 | GB7494--87 |
31 | 总铜 | 2,9二甲基—1,1--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7473--87 GB7474--87 GB7475--87 |
32 | 总锌 |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7472--87 GB7475—87 CJ/T67--19999 |
33 | 总锰 | 高*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11906—89 GB11911--89 |
34 | 彩色显影剂 | 169呈色剂法 | *** |
35 |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 碘-淀粉比色法 | *** |
36 | 元素磷 | 磷钼蓝比色法 | *** |
37 | 有机磷农药(以P计) | 气相色谱法 | GB13192--91 |
38 | 乐果 | 气相色谱法 | GB13192--91 |
39 | 对硫磷 | 气相色谱法 | GB13192--91 |
40 | 甲基对硫磷 | 气相色谱法 | GB13192--91 |
41 | 马拉硫磷 | 气相色谱法 | GB13192--91 |
42 |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 气相色谱法 藏红T分光光度法 | GB8972--88 GB9803--88 |
43 |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 微库仑法 | GB/T15959--1995 |
44 | 三氯甲烷 | 顶空气相色谱法 | GB/T17130-1997 |
45 | * | 顶空气相色谱法 | GB/T17130-1997 |
46 | 三氯乙烯 | 顶空气相色谱法 | GB/T17130-1997 |
47 | 四氯乙烯 | 顶空气相色谱法 | GB/T17130-1997 |
48 | 苯 | 气相色谱法 | GB11890--89 |
49 | 甲苯 | 气相色谱法 | GB11890--89 |
50 | 乙苯 | 气相色谱法 | GB11890—89 |
51 | 邻-二甲苯 | 气相色谱法 | GB11890—89 |
52 | 对-二甲苯 | 气相色谱法 | GB11890—89 |
53 | 间-二甲苯 | 气相色谱法 | GB11890--89 |
54 | 氯苯 | 气相色谱法 | GB/T17131--1997 |
55 | 邻-二氯苯 | 气相色谱法 | GB/T17131--1997 |
56 | 对-二氯苯 | 气相色谱法 | GB/T17131--1997 |
57 | 对-硝基氯苯 | 气相色谱法 | GB13194--91 |
58 | 2,4-二硝基氯苯 | 气相色谱法 | ** |
59 | * | 液相色谱法 |
|
60 | 间-甲酚 | 液相色谱法 |
|
61 | 2,4-二氯酚 | 电子捕获—毛细色谱法 | ** |
62 | 2,4,6-三氯酚 | 电子捕获—毛细色谱法 | ** |
63 |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 液相色谱法 | HJ/T 72—2001 |
64 |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 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 |
|
65 | 丙烯腈 | 气相色谱法 | ** |
66 | 总硒 |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11902—89 GB/T15505--1995 |
67 | 粪大肠菌群数 | 多管发酵法 滤膜法 | * * |
68 |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 GB11898—89 GB11897--89 |
69 | 总有机碳(TOC) | 燃烧氧化-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 GB13193--91 |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年 ***:《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将排水量定义为: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根据建设年限,对部分行业zui高允许排水量作出了规定。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排水量必须低于表1-6的规定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排水量必须低于表1-7的规定值。
表1-6 部分行业zui高允许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号 | 行业类别 | zui高允许排水量或 | ||
1 | 矿 山 工 业 |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 | 水重复利用率75% | |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 | 水重复利用率90%(选煤) | |||
脉 | 重选 | 16.0m3/t(矿石) | ||
浮选 | 9.0m3/t(矿石) | |||
氰化 | 8.0m3/t(矿石) | |||
碳浆 | 8.0m3/t(矿石) | |||
2 | 焦化企业(煤气厂) | 1.2m3/t(焦炭) | ||
3 |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 | 水重复利用率80% | ||
4 |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A、燃料型炼油; B、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C、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化工型炼油厂;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岸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 A >500万t,1.0m3/t(原油) | ||
B >500万t,1.5m3/t(原油) | ||||
C >500万t,2.0m3/t(原油) | ||||
5 | 合成洗涤剂工业 | 氯化法生产烷基苯 | 200.0m3/t(烷基苯) | |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 | 70.0m3/t(烷基苯) | |||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 | 10.0m3/t(产品) | |||
6 | 合成脂肪酸工业 | 200.0m3/t(产品) | ||
7 |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 30.0m3/t(板) | ||
8 | 制糖工业 | 某蔗制糖 | 10.0m3/t(甘蔗) | |
甜菜制糖 | 4.0m3/t(甜菜) | |||
9 | 皮革工业 | 猪盐湿皮 | 60.0m3/t(原皮) | |
牛干皮 | 100.0m3/t(原皮) | |||
羊干皮 | 150.0m3/t(原皮) | |||
10 | 发 | 酒精工业 | 以玉米为原料 | 150.0m3/t(酒精) |
以薯类为原料 | 100m3/t(酒精) | |||
以糖蜜为原料 | 80.0m3/t(酒) | |||
味精工业 | 600.0m3/t(味精) | |||
啤酒工业(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 16.0m3/t(啤酒) | |||
11 | 铬盐工业 | 5.0m3/t(产品) | ||
12 | 硫酸工业(水洗法) | 15.0m3/t(硫酸) | ||
13 | 苎麻脱胶工业 | 500m3/t(原麻)或750m3/t(精干麻) | ||
14 | 化纤浆粕 | 本色: 150m3/t(浆)漂白: 240m3/t(浆) | ||
15 | 粘胶纤维工业(单纯纤维) | 短纤维 (棉型中长纤维、毛型中长纤维) | 300m3/t(纤维) | |
长纤维 | 800m3/t(纤维) | |||
16 | 铁路货车洗刷 | 5.0m3/辆 | ||
17 | 电影洗片 | 5m3/1000m(35mm的胶片) | ||
18 | 石油沥青工业 | 冷却池的水循环利用率95% |
表1-7 部分行业zui高允许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序号 | 行业类别 | zui高允许排水量 或zui低允许排水重复利用率 | |||
1 | 矿 山 工 业 |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 | 水重复利用率75% | ||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 | 水重复利用率90%(选煤) | ||||
脉 金 选 矿 | 重选 | 16.0m3/t(矿石) | |||
浮选 | 9.0m3/t(矿石) | ||||
氰化 | 8.0m3/t(矿石) | ||||
碳浆 | 8.0m3/t(矿石) | ||||
2 | 焦化企业(煤气厂) | 1.2m3/t(焦炭) | |||
3 |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 | 水重复利用率80% | |||
4 |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A、燃料型炼油厂 B、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C、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化工型炼油厂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 A | >500万t,1.0m3/t(原油) 250~500万t,1.2m3/t(原油) <250万t,1.5m3/t(原油) | ||
B | >500万t,1.5m3/t(原油) 250~500万t,2.0m3/t(原油) <250万t,2.0m3/t(原油) | ||||
C | >500万t,2.0m3/t(原油) 250~500万t,2.5 m3/t(原油) <250万t,2.5m3/t(原油) | ||||
5 | 合成 洗涤 剂工 业 | 氯化法生产烷基苯 | 200.0 m3/t (烷基苯) | ||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 | 70.0 m3/t (烷基苯) | ||||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 | 10.0 m3/t(产品) | ||||
6 | 合成脂肪酸工业 | 200.0m3/t(产品) | |||
7 |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 30.0 m3/t (板) | |||
8 | 制糖 工业 | 甘蔗制糖 | 10.0 m3/t | ||
甜菜制糖 | 4.0 m3/t | ||||
9 | 皮革 工业 | 猪盐湿皮 | 60.0 m3/t | ||
牛干皮 | 100.0 m3/t | ||||
羊干皮 | 150.0 m3/t | ||||
10 | 发酵 酿造 工业 | 酒精工业 | 以玉米为原料 | 100.0 m3/t | |
以薯类为原料 | 80.0 m3/t | ||||
以糖蜜为原料 | 70.0 m3/t | ||||
味精工业 | 600.0 m3/t | ||||
啤酒行业 | 16.0 m3/t | ||||
11 | 铬盐工业 | 5.0 m3/t (产品) | |||
12 | 硫酸工业(水洗法) | 15.0 m3/t (硫酸) | |||
13 | 苎麻脱胶工业 | 500 m3/t (原麻) | |||
750 m3/t (精干麻) | |||||
14 | 粘胶 纤维 工业 单纯 纤维 | 短纤维 | 300.0 m3/t (纤维) | ||
长纤维 | 800.0 m3/t(纤维) | ||||
15 | 化纤浆粕 | 本色: 150 m3/t(浆); 漂白:240 m3/t(浆) | |||
16 | 制 药 工 业 医 药 原 料 药 | * | 4700m3/t(氰霉素) | ||
* | 1450m3/t(*) | ||||
* | 1300m3/t(*) | ||||
四环素 | 1900m3/t(四环素) | ||||
洁霉素 | 9200m3/t(洁霉素) | ||||
* | 3000m3/t(*) | ||||
* | 20400m3/t(*) | ||||
维生素C | 1200m3/t(维生素C) | ||||
* | 2700m3/t(*) | ||||
新诺明 | 2000m3/t(新诺明) | ||||
维生素B1 | 3400m3/t(维生素B1) | ||||
* | 180m3/t(*) | ||||
非那西汀 | 750m3/t(非那西汀) | ||||
* | 2400m3/t(*) | ||||
* | 1200m3/t(*) | ||||
17 | 有 机 磷 农 药 工 业 | 乐果** | 700m3/t(产品) | ||
甲基对硫磷(水相法)** | 300m3/t(产品) | ||||
对硫磷(P2S5法)** | 500m3/t(产品) | ||||
对硫磷(PSCl3法)** | 550m3/t(产品) | ||||
敌敌畏(敌百虫碱解法) | 200m3/t(产品) | ||||
敌百虫 | 40m3/t(产品) (不包括三氯乙醛生产废水) | ||||
马拉硫磷 | 700m3/t(产品) | ||||
18 | 除 草 剂 工 业 | 除草醚 | 5m3/t(产品) | ||
五氯酚钠 | 2m3/t(产品) | ||||
五氯酚 | 4m3/t(产品) | ||||
2甲4氯 | 14m3/t(产品) | ||||
2,4-D | 4m3/t(产品) | ||||
丁草胺 | 4.5m3/t(产品) | ||||
绿麦隆(以Fe粉还原) | 2m3/t(产品) | ||||
绿麦隆(以Na2S还原) | 3m3/t(产品) | ||||
19 | 火力发电工业 | 3.5m3(MW·h) | |||
20 | 铁路货车洗刷 | 5.0m3/辆 | |||
21 | 电影洗片 | 5m3/1000m(35mm胶片) | |||
22 | 石油沥青工业 | 冷却池的水循环利用率95% | |||
注: |
⑴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规定,生活饮用水的生物学指标如下:①细菌总数≦100个/mL;②大肠菌群数≦3个/L(要求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③对水源要求,若只经过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和加氯消毒即供生活饮用的水源,大肠菌平均不超过1000个/L;经过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及加氯消毒的水源水,大肠菌平均不超过10000个/L。
⑵2001年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生活饮用水的生物学指标如下:①细菌总数≦100CFU/mL;②大肠菌群数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③对水源要求,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⑶对于医院污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该达到下列要求:①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②总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500个/L。如果采用氯化法消毒,应达到如下要求:①综合医院污水及含肠道致病菌污水,接触时间不小于1h,总余量4~5mg/L;②含结核杆菌的医院污水,接触时间不少于1.5h,总余量为6~8mg/L。
⑷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对部分行业污染物zui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规定,肉类联合加工行业所排废水中,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5000个/L。
⑸《农田灌溉水质标准》(5084—1992)规定灌溉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不超过10000个/L,蛔虫卵数不得超过2个/L。
⑹《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48—1999)中规定,生活杂用水中总大肠菌群数不得超过3个/L,管网末端余氯不得小于0.2mg/L。
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规定,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源的Ⅰ类、Ⅱ类、Ⅲ类地下水细菌总数≦100个/mL、大肠菌群数≦3个/L;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的Ⅳ类地下水细菌总数≦1000个/mL、大肠菌群数≦100个/L。
回用水水质指标按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⑴物理指标:浊度、色度、嗅、味、电导率、温度、石油类、溶解性固体、悬浮物等。
⑵化学指标:pH值、硬度、碱度、金属离子(铁、锰等)、氯化物、硫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
⑶生物化学指标:BOD5、CODCr、TOC、氨氮、总磷等。
⑷卫生学指标:细菌总数、大肠杆菌、余氯等。
⑸其他指标:包括在工、农业及其他用水过程中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指标。
将城市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后能否回用,主要取决于处理后水质是否达到相应的回用用途的水质标准。
⑴我国建设部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再生水回用分类标准(暂定)》征求意见稿(2002年)对再生水回用分类的类别名称及其所包括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并给出了不同类别再生水回用应控制的项目。表1—8列出了该标准的分类情况及必须控制的项目。
表1—8 再生水回用分类
序号 | 分类名称 | 细目名称 | 范围 | 控制项目 |
1 | 补充水源 | 补充地表水 | 河流、湖泊 | BOD5、余氯、总大肠菌群、SS |
补充地下水 | 水源补给、防止海水入侵、防止地面沉降 | |||
2 | 工业用水 | 冷却用水 | 直流式、循环式 | PH、BOD5、余氯、总大肠菌群、SS |
洗涤用水 | 冲渣、冲灰、消烟除尘、清洗 | |||
锅炉用水 | 高压、中压、低压锅炉 | |||
工艺用水 | 溶料、水浴、蒸煮、漂洗、水利开采、水利输送、增湿、稀释、搅拌、选矿 | |||
产品用水 |
| |||
3 | 农、林、牧、鱼业用水 | 农田灌溉 | 种籽与育种、粮食与饲料作物、经济作物 | PH、浊度、BOD5、余氯、总大肠菌群、SS |
造林育苗 | 种籽、苗木、苗圃、观赏植物、 | |||
农、牧场 | 兽药与畜牧、家畜、家禽、 | |||
水产养殖 | 淡水养殖 | |||
4 | 城镇杂用水 | 园林绿化 | 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绿化、 | PH、浊度、BOD5、余氯、总大肠菌群、SS |
冲厕、街道清扫 | 厕所便器冲洗、城市道路的冲洗及喷洒 | |||
车辆冲洗 | 各种车辆冲洗 | |||
建筑施工 | 施工场地清扫、浇洒、灰尘抑制、混凝土养护与制备、施工中的混凝土构件和建筑物冲洗 | |||
消防 | 消火栓、喷淋、喷雾、泡沫、消火炮 | |||
5 | 景观环境用水 |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 娱乐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 | PH、浊度、BOD5、余氯、总大肠菌群、SS |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 观赏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 | |||
湿地环境用水 | 恢复自然湿地、营造人工湿地 |
⑵我国建设部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CJ/T95--2000)对进入或直接作为景观水体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水的水质作出了规定(见表1--9),这两种景观水体均可作为城市绿化用水(不宜采用喷灌),但均不宜作为瀑布、喷泉等景观用水。
表1—9 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
序号 | 项目 | 回用类型 | |
人体非直接接触 |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 | ||
1 | 基本要求 | 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 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
2 | 色度(度) | 30 | 30 |
3 | pH | 6.5-9.0 | 6.5-9.0 |
4 | 化学需氧量(CODCr) | 60 | 50 |
5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20 | 10 |
6 | 悬浮物(SS) | 20 | 10 |
7 | 总磷(以P计) | 2.0 | 1.0 |
8 | 凯氏氮 | 15 | 10 |
9 | 大肠菌群(个/L) | 1000 | 500 |
10 | 余氯* | 0.2-1.0** | 0.2-1.0** |
11 | 全盐量 | 1000/2000*** | 1000/2000*** |
12 | 氯化物(以Cl-计) | 350 | 350 |
13 | 溶解性铁 | 0.4 | 0.4 |
14 | 总锰 | 1.0 | 1.0 |
15 | 挥发酚 | 0.1 | 0.1 |
16 | 石油类 | 1.0 | 1.0 |
17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3 | 0.3 |
①pH及注明单位处以外的项目单位为mg/L。 ②*为管网末梢余氯 ③**1.0为夏季水温超过25℃时采用值 ④***2000为盐碱地区采用值 |
⑶我国建设部部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48--1999)对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为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提出了zui基本的依据(见表1--10)。
表1—10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序号 | 项 目 | 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 | 洗车,扫除 |
1 | 浊度(度) | 10 | 5 |
2 | 溶解性固体 | 1200 | 1000 |
3 | 悬浮性固体 | 10 | 5 |
4 | 色度(度) | 30 | 30 |
5 | 臭 | 无不快感觉 | 无不快感觉 |
6 | pH值 | 6.5~9.0 | 6.5~9.0 |
7 | BOD5 | 10 | 10 |
8 | CODcr | 50 | 50 |
9 | 氨氮(以N计) | 20 | 10 |
10 | 总硬度(以CaCO3计) | 450 | 450 |
11 | 氯化物,mg/L | 350 | 300 |
12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 1.0 | 0.5 |
13 | 铁 | 0.4 | 0.4 |
14 | 锰 | 0.1 | 0.1 |
15 | 游离余氯 | 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 | |
16 | 总大肠菌群(个/L) | 3 | 3 |
注:除了注明处以外的项目单位为mg/L |
⑷国家标准《污水回用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2002年)对再生水用做冷却用水、城市杂用水及景观用水的水质标准作出了规定,这三种标准值分别见表1—11、表—12和表1--13。
表1--11 再生水用作冷却用水的水质标准
项 目 | 直流冷却水 | 循环冷却补充水 |
pH值 | 6.0~9.0 | 6.5~9.0 |
SS | 30 | — |
浊度(度) | — | 5 |
BOD5 | 30 | 10 |
CODcr | — | 60 |
铁 | — | 0.3 |
锰 | — | 0.2 |
氯化物 | 250 | 250 |
总硬度(以CaCO3计) | 850 | 450 |
总碱度(以CaCO3计) | 500 | 350 |
氨氮 | — | 10* |
总磷(以P计) | — | 1 |
溶解性总固体 | 1000 | 1000 |
游离余氯 | 末端0.1-0.2 | 末端0.1-0.2 |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0 | 2000 |
注:①除了注明处以外的项目单位为mg/L ②*铜材换热器循环水氨氮为1 mg/L。 |
表1--12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序号 | 项目 指标 | 冲厕、道路清扫、 消防* | 园林绿化 | 洗车 | 建筑施工 |
1 | pH | 6.5~9.0 | 6.5~9.0 | 6.5~9.0 | 6.5~9.0 |
2 | 色度(度) | ≤30 | ≤30 | ≤30 | ≤30 |
3 | 臭 | 无不快感觉 | 无不快感觉 | 无不快感觉 | 无不快感觉 |
4 | 浊度(NTU) | ≤10 | ≤20 | ≤5 | — |
5 | 悬浮性固体 | ≤15 | ≤30 | ≤15 | ≤15 |
6 | 溶解性固体 | ≤1000 | ≤1000 | ≤1000 | — |
7 | BOD5 | ≤15 | — | ≤15 | — |
8 | CODCr | ≤50 | ≤60 | ≤50 | ≤60 |
9 | 氯化物 | ≤350** | ≤350 | ≤300 | ≤350 |
10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1.0 | ≤1.0 | ≤0.5 | ≤1.0 |
11 | 铁 | ≤0.3 | - | ≤0.3 | ≤0.3 |
12 | 锰 | ≤0.1 | ≤0.1 | ≤0.1 | ≤0.1 |
13 | 溶解氧 | ≥1.0 | ≥1.0 | ≥1.0 | ≥1.0 |
14 | 游离性余氯 | 用户端≥0.2 | 用户端≥0.2 | 用户端≥0.2 | 用户端≥0.2 |
15 | 总大肠菌群(个/L) | ≤100 | ≤100 | ≤100 | ≤1000 |
注:①*消防系统限市政消防、小区集中消防。 ②**采取适当防腐措施时,氯离子的浓度可适当放宽。 ③除了注明处以外的项目单位为mg/L |
表1--13 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的水质标准
指标 | 序号 | 项 目 |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 ||
河道类 | 湖泊类、水景类 | 河道类 | 湖泊类、水景类 | |||
基本 指标 | 1 | 基 本 要 求 | 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 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 ||
2 | 色度(度) | ≤30 | ≤30 | |||
3 | pH | 6.5~9.0 | 6.5~9.0 | |||
常规 指标 | 4 | 化学需氧量(CODCr) | ≤50 | ≤40 | ≤40 | |
5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10 | ≤6 | ≤6 | ||
6 | 悬浮物(SS) | ≤20 | ≤10 | - | ||
7 | 浊度 NTU) | - | ≤5.0 | |||
营养盐 指标 | 8 | 总磷(以P计) | ≤1.0 | ≤0.5 | ≤1.0 | ≤0.5 |
9 | 凯氏氮 | ≤15 | ≤10 | ≤15 | ≤10 | |
卫生学指标 | 10 | 粪大肠菌群(个/L) | ≤10000 | ≤5000 | ≤500 | ≤50 |
11 | 余氯* | 1.0 | 1.0 | |||
感 官 指 标 | 12 | 溶解氧 | 1.0 | 2.0 | ||
13 | 溶解性铁 | - | ≤1.0 | |||
14 | 总锰 | - | ≤1.0 | |||
15 | 挥发酚 | ≤0.1 | ≤0.1 | |||
16 | 石油类 | ≤1.0 | ≤1.0 | |||
17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3 | 0.3 | |||
注:① pH及注明单位处以外的项目单位为mg/L。 ② *为接触时间至少为30分钟的余氯。 |
在城市用水中70%以上为工业用水,而工业用水的70%~80%为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冷却用水。工业用水户的位置相对集中,而且一年四季连续用水,因而是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沉池出水深度处理后回用的主要渠道之一。以上标准内容主要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用为前提,作为用水大户的大型企业常自备二级污水处理场,其排放口是直接对环境的,因此,有时也可以将自备污水处理场的二级生物处理出水深度处理后回用于本企业的工业循环冷却系统。
循环冷却系统水温较高,经凉水塔降温时相当于为水充氧,室外设置的凉水塔和循环水池受到阳光照射后,为滋生藻类创造了条件。城市污水或工业废水经过深度处理后,仍含有少量的无机、有机污染物和微生物,为循环冷却系统异养菌的繁殖提供了养分和菌种。回用水用作工业循环冷却水时可能会产生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生物粘泥:经过深度处理后的城市污水或工业废水,必然含有少量活性污泥碎片及碳、氮、磷等微生物营养成分。因此,细菌和藻类的繁殖使生物粘泥指标不合格是循环冷却水系统zui突出的一个问题,需要定期或连续投加杀菌剂予以杀灭,有时还需要定期更换杀菌剂。
⑵氨氮:回用水中往往含有一定数量的氨氮,而氨氮对铜具有很大的腐蚀性,因此,如果换热器为铜质材料,就有可能带来严重的腐蚀问题。同时,氨氮的存在会增加杀菌处理时的氯用量,有时需要通过凉水塔吹脱或硝化除氨。
⑶无机盐:回用水中含有比自来水更多的无机盐种类,如钙、镁、硫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硫酸盐等,可以带来比使用自来水时更多的腐蚀和结垢问题,比如氯化物可以对不锈钢产生应力腐蚀。因此,使用回用水的过程中需要投加更多或更的缓蚀剂和阻垢剂,不仅增加成本,而且为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带来了隐患。
⑷泡沫:人们日常生活和某些工业生产中使用的大量洗涤剂类物品中,含有各类难以生物降解的表面活性剂,回用水可以将这些物质带到循环冷却水系统,由于凉水塔对水流的剧烈搅动或风机的抽吸作用,可以在凉水塔或循环水池中产生大量的泡沫。
⑸对健康的影响:尽管致病微生物可以被换热过程产生的中温、定期或连续投加的杀菌剂和阳光所杀灭,但由于污水生物处理过程中微生物的多样性可以带到循环冷却水中,从凉水塔释放出来的水雾中仍然有可能含有某种病原微生物,从而引起疾病的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即受人类或自然因素的影响,水体的感观性状、物理化学性质、化学性质、生物组成及底质等发生了恶化,由此引起“水污染”。
“污染物” 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即造成水体的水质、底质、生物质等恶化或形成水污染的各种物质或能量。
“有毒污染物” 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废水进行了具体规定。
⑴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⑵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⑶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⑷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zui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对排入海洋的废水进行了具体规定。
⑴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⑵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⑶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⑷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对排入海洋的废水进行了具体规定。
⑴禁止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⑵禁止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海域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⑶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有毒有害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处理后的残渣不得弃置入海。
⑷向海域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⑸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的水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⑹向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当控制排放量;排污口应当设置在海水交换良好处,防止海水富营养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了具体规定。
⑴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⑵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门批准。
⑶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限期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情况和资料:
⑴污染物排放情况;
⑵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⑶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⑷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⑸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⑹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⑺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⑻其他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h内,向当地*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问题和防范措施等书面报告,并附有有关证明文件。
*门接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由*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备案。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门会同*门统筹安排使用。要坚持专款,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排污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当首先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进行,如确有不足,可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报后,向*门和*门申请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这种补助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也可以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八十,交由各主管局用于补助企业、事业单位治理污染源,由*门和*门进行监督。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门自身的行政经费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
国家建设部、*《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第五条规定:污染源治理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交费单位在提出治理方案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所需投资应首先利用自有财力安排,如确有不足,可向环保部门和*门申请补助,这种补助一般不得超过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个别交费单位所缴款项不足经主管部门同意,超额补助部分由自有资金归还。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对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
⑴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
⑵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
⑶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竟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四条。
⑴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⑵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⑶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⑷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门审查和批准:
①须暂停运转的;②须拆除或者闲置的;③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5天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⑴限期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⑵设施处理水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水量的;
⑶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
⑷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⑸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⑹拒绝*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⑺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门的。
《排放许可证》是为逐步实现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在污染源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排污申报登记,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给排污单位的一种允许排污证明。
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zui长不得超过5年;《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zui长不得超过2年。《排放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持有《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并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⑴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试产前三个月内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⑵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⑶排污单位必须在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
⑴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放许可证的规定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⑵重点排污单位应配备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监测。
⑶违反《排放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排污单位,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有权中止或吊销其《排放许可证》。
⑷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区内已颁发《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抽测、检查,被检查的排污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编号,设立标志,并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计量装置。所有的排污口都必须具备采样和测定流量的条件。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考核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成果的指标是“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工业企业向环境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数量。考核这个指标的目的是要求工业企业逐年压缩排污量以减轻和消除对环境的危害。
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是指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项目数同考核的全部项目数之比的百分率,它可以综合反映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成果和治理效果。考核这个指标的目的是,要求工业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成为清洁无害工厂。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废水考核化学耗氧量(CODCr)、氰化物、酚、油、汞、铬(以六价铬计)等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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