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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污染环境保护法》关于VOCs在线监测的解读

阅读:4577发布时间:2018-5-29

   新《大气污染环境保护法》关于VOCs在线监测的解读
  (1)条文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明确提出了国内各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如果是针对于VOCs的在线监测,那么国内各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购买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可能。到目前为止,国内有34个省级行政区,333个地市级行政区,2862个县级行政区。如果VOCs在线监测系统全部普及,其大概有3000余台的需求,加上后期设备的维修、相关器件的更换、专业人员的培训等,这方面的市场潜力非常大。
  (2)条文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明确提出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其中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这些重点排污企业种类较多如石油化工行业、印刷行业、医药制造行业、精细化工行业、塑料制造行业、涂料行业等等,涉及到非常多的行业。这些行业中的企业被立法引入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市场从企事业单位扩展到了更大的范围。
  (3)条文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明确提出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这将,VOC在线监测系统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其市场进一步被拓宽到第三方的监测机构。
  (4)条文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目前来讲使用如条文中密闭设备的单位不是很多,我公司甚至可以考虑设计、委托制造或代理一批这些设备,提高产品的多样性,在前期把握市场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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