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时隔8年再次启动修法,12月19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对饮用水、地下水污染和流域生态水资源保护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规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饮用水状况等信息,同时加大了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追责力度。对于这部直关造纸企业生存的法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次都有哪些修正。
8年后再次修定水污染防治法,为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衔接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此次启动修改,主要为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衔接,并吸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
未监测工业废水zui高可罚20万
据了解,这次修正案草案全面衔接新的环保法,提炼融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水十条"中的内容,同时还借鉴吸收了国内外水环境管理的立法经验。
修正案草案将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并加大了考核和追责力度。明确规定,若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可以根据需要提出严于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违法排污企业将面临更高罚金。例如现行法律规定,未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应缴纳1万元-10万元罚款。修正案草案不仅将罚金提高到了2万元-20万元,还规定逾期不改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小编提醒各厂商注意: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