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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

阅读:734      发布时间:20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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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淋洗修复设备

科学合理确定点位数量与位置

综合考虑修复技术特点与实际工程数据可以看出,修复效果波动越小、修复实际效果越高于修复目标要求,所需采样数量越少;修复效果越不均一、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越接近目标值,所需采样数量越多。

采样数量取决于污染物浓度的数据分布,污染物浓度分布取决于原始浓度差异、修复技术选择等多种因素。为了兼顾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本标准在制定中化繁为简,提供了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推荐采样数量;二是计算梳理了中间参数——差变系数,并给出了差变系数的计算方法和不同差变系数对应的推荐采样密度,便于在初步掌握数据分布的情况下即可查阅获得采样数量。

结合实际确定二次污染范围与检测指标

关于修复过程中涉及的二次污染区域,技术导则规定,土壤修复效果评估范围应包括修复过程中的潜在二次污染区域。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包括污染土壤暂存区、修复设施所在区、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堆存区、运输车辆临时道路、土壤或地下水待检区、废水暂存处理区、修复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其他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

对于二次污染区域的检测指标,导则提到“化学氧化/还原修复、微生物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应包括产生的二次污染物”。由于地块特征、修复方式、目标污染物等各不相同,且考虑到修复技术不断发展,原则上二次污染物指标应通过修复方案中的可行性试验等分析确定,效果评估阶段应依据可行性研究确定的二次污染物指标予以采样分析。

推进管理创新,守住风险底线,保障开发进度

从技术层面而言,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是可行的。结合技术导则要求,对大型的、规划复杂的污染场地,可结合场地各区域开发进程,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分区域修复与开发。对异位修复场地,由于地块是否退出名录、进入开发程序只与本地块污染治理情况相关,因此建议可分阶段提交清挖效果与异位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在清挖效果达到目标要求,且明确异位土壤暂存场所、修复安排等情况的前提下,考虑地块退出名录进入开发程序。

强化后期管理,保障风险管控长期效果

实际上,土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因此,效果评估通过评审之后,在确保地块开发建设过程及未来利用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移出地块名录、进入开发程序,但需明确后期管理的相关要求并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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