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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医院污水处理设备报价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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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成交价以合同协议为准

产品型号HH-100

品       牌

厂商性质生产商

所  在  地潍坊市

更新时间:2023-02-12 09:05:06浏览次数:2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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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环保设备及配件、水处理设备及配件销售、维护;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力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地埋一体化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气浮设备、加药装置、过滤器、压滤机、机械格栅、固液分离机、斜管沉淀混凝沉淀一体化设备。

详细介绍

四川医院污水处理设备报价

四川医院污水处理设备报价

好氧生化处理单元去除CODcr、BOD5等有机污染物,好氧生化处理可选择接触氧化、活性污泥和高效好氧处理工艺,如膜生物反应器、曝气生物滤池等工艺。采用具有过滤功能的高效好氧处理工艺,可以降低悬浮物浓度,有利于后续消毒。膜生物反应器将膜分离技术与生物处理技术相结合的一种全新废水处理技术主要由生物处理装置曝气池和膜分离组件组成废水中的绝大部分有机物被微生物所分解膜分离组件将混合液中直径大于膜孔径的微粒和微生物截留下来得到可作为力水回用的处理出水或合格的排放水。
  
  一级接触氧化+一级沉淀+二级接触氧化+二级沉淀+消毒
  
  废水经提升后进入混凝沉淀池进行混凝沉淀,沉淀池出水进入接触池进行消毒,接触池出水达标排放。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接触池的污泥及栅渣等废水处理站内产生的垃圾集中消毒外运。消毒可采用巴氏蒸汽消毒或投加石灰等方式。
  
  工艺选择原则
  
  采用技术*,运行可靠,操作管理简单的工艺,使*性与可靠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用高效节能的治理工艺,*地降低工程运行费用。采用成熟的*技术工艺,有效控制工艺造价。废水处理工艺以处理效果好,动力消耗低,运行稳定,管理方便的生化法为主;主要处理设备选用高效、运行稳定、操作维护容易的设备,以提高废水处理效果、降低处理费用,使废水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章 总 则
  1.1 目的和原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版本。
  1.4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1.4.2 运送(Transportation)
  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用车辆(或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直接送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集中处置场所的过程。
  1.4.3 暂时贮存( Temporary storage)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1.4.4 交接(Hand over)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移交给废物运送者,并与运送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上签字确认的过程。
  1.4.5 周转箱(桶)(Transfer container/barrel)
  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硬质容器。该容器用于医疗废物运送车运送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1.4.6 包装袋(Packing bag)
  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1.4.7 处置(Disposal)
  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1.4.8 高温热处置技术(High temperature disposal)
  本规范是指高温焚烧、高温热解焚烧及其他类似的固体废物处置技术。
  1.4.9 zui终处置(Final disposal)
  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将经无害化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及其残余物进行安全填埋的过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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