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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及在线监测系统

时间:2019/10/8阅读: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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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控制项目、系统组成与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HJ63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65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618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劳部发[1997]86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施工场地

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作业场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道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混凝土搅拌站等施工的作业场地。

3.2扬尘

指地表松散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本标准中的扬尘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PM10)。

3.3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4扬尘在线监测仪

对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的仪器,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

4.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应符合规定的浓度限值。

 

          

 

5.系统组成与要求

5.1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由扬尘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系统、监控平台及其他辅助设备等组成。

5.2扬尘在线监测仪

扬尘在线监测仪由样品采集、流量控制、扬尘实时监测终端组成。其技术性能指标至少应满足表2的要求。

6.1 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应符合表3要求。

6.2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6.3市政一般道路工程与市政园林工程每500米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市政地铁工程,每个地铁站点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混凝土搅拌站根据其规模宜设置1至2个监测点。

6.4监测点位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及工地下风向处。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他监测点沿围挡内侧均匀设置。

6.5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6.6可吸入颗粒物PM10采样口高度一般应设在距地面3.5m±0.5m,采样口到在线监测仪管道长度不应大于2.5m。

6.7监测点的位置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6.8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从监测系统采样口到附近zui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应为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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