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业主委托,本公司在分析比较及遵从有关标准规范,借鉴国内外类似废气处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司以往处理相类似废气的经验,本着“合理、经济、有效”的原则,提交以下废气处理设计方案,以供有关领导、技术人员,环保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查和参考。
1 尾气排放标准
处理后的废气气体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的二级标准,废气处理标准执行浙江:《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执行具体见下表:
序号 |
污染物 | 允许排放浓度 (mg/m3) | 允许排放速率(kg/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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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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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m) |
二级 |
1 | 颗粒物 | 120 | 15 | 3.5 |
2 | 非甲烷总烃 | 120 | 15 | 10.0 |
3 | 甲苯 | 40 | 15 | 3.1 |
4 | 二甲苯 | 70 | 15 | 1.0 |
废气处理系统的处理效率需根据业主实际生产时废气的排放浓度的波动而确定,司设计的处理系统可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
2 验收标准
1、乙方设备制作完毕后,通知甲方到乙方工厂,进行发货前验收,检查自制设备、外购件(含合格证资料)、质检记录情况;
2、设备到达客户现场后,双方按照发货清单进行开箱检查,核对数量、材质等内容,确定符合本合同及技术协议中列明的要求;
3、设备完成装配后,单机(风机、阀门、仪表、PLC 模块等)运行正常;
4、联机调试完毕后,甲方对废气处理设备的进出口废气浓度进行检测;
5、废气检测方法:废气处理设备有载运行 2h 以上,可进行尾气检测,连续 1h 内至少采样 4 次,其平均值满足排放要求;
6、验收指标以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连续 24h 运行,经检测结果符合技术协议的检验指标,即定为系统验收合格,双方签字确认;
7、通过第三方检测及环保验收,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浙江:《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 2018)为依据进行验收。验收时间:以调试结束后正常运行三个月内进行验收,超过三个月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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