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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4897发布时间:2019-5-16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2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4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5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6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 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 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 h;
编辑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 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基准灶头数 | ≥1,<3 | ≥3,<6 | ≥6 |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 1.67, <5.00 | ≥5.00,<10 | ≥10 |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2) | ≥1.1,<3.3 | ≥3.3,<6.6 | ≥6.6 |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
规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允许排放浓度(mg/m3) | 2.0 | ||
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 60 | 75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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