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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排放标准

阅读:4897发布时间:2019-5-16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2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4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5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6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 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 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 h;

标准限值

编辑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60

75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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