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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必须全面深入地融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中,各项与贸易有关的活动必须在WTO的原则下进行。中国的认证制度将有重大的变动,以适应WTO的要求。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四个统一”,是我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所做出的郑重承诺,是我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建后即着手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
以下简要介绍有关消息供您参考。
2001年4月经决定,国家与国家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由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 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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