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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林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阅读:1450发布时间:2010-12-7
某劳务公司的保洁员李女士,被派遣到某银行支行从事保洁工作后,又被该支行的办公室主任安排到厨房帮厨。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后,李女士将某银行支行和某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食堂派客饭时其到食堂帮厨的加班费共8900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李女士农民工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768元。
李女士原为某劳务公司的保洁员。2004年,李女士被派遣到某银行支行从事保洁工作。合同约定李女士担任勤杂岗位工作,负责打扫院内外卫生、楼内卫生,同时月工资750元,由单位代扣保险费后,李女士实际领到工资703.6元。李女士诉称,其到某银行支行工作后,不仅负责打扫楼内外卫生,并在该支行办公室主任安排下逢食堂有客饭时到食堂帮忙。2008年1月1日,劳务公司通知李女士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女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密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
李女士认为,其在银行工作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从未休息,按惯例每天提前1小时上班,并经常到厨房帮厨到食堂端盘洗碗等,遇派客饭时我也加班,而某劳务公司和银行未支付我加班费。李女士还认为自己所得的工资703.6元低于北京市zui低工资标准,故被告应支付其低于北京市职工zui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及25%的补偿金。此外,李女士认为因劳务公司未给其办理失业保险导致其失业后无法享受任何待遇,故被告应应支付其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一次性补助金768元。为此,李女士将某银行支行和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各项损失8900元。
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玉林评析: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李女士和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李女士和某银行支行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务公司应当给李女士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应当遵守国家关于zui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目前北京市的zui低工资标准是800元,而本案中李女士和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750元,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约定条款无效。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zui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该劳务公司不但应当按照800元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而且应当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务公司未为李女士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李女士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赔偿李女士的损失,故李女士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其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对于该劳务公司未支付李女士加班费的行为,只要李女士能提出有效的证据,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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