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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迪美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厂商场挡烟垂壁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 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主要用于高层或超高层大型商场、写字楼以及仓库等场合,能有效阻挡烟雾在建筑顶棚下横向流动,以利提高在防烟分区内的排烟效果,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一定作用。
工厂商场挡烟垂壁
1.1定义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1.2分类
1)挡烟垂壁按安装方式分为:
——固定式挡烟垂壁,代号D;
——活动式挡烟垂壁,代号H。
2)挡烟垂壁按挡烟部件材料的刚度性能分为:
——柔性挡烟垂壁,代号R;
——刚性挡烟垂壁,代号G。
1.3规格尺寸
挡烟垂壁的有效下降高度应不小于500mm。
卷帘式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应不大于6000mm。
翻板式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应不大于2400mm。
4.2 防烟分区
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允许面积及其长边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工厂商场挡烟垂壁技术指标
执行标准
公安部GA 533-2012《挡烟垂壁》,该标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升级替代原标准GA 533-2005《挡烟垂壁》。以下是2012版标准内容摘录。
5.1 通用要求
5.1.1 外观
5.1.1.1 挡烟垂壁应设置标牌,标牌应牢固,标识内容清楚。
5.1.1.2 挡烟垂壁的挡烟部件表面不应有裂纹、压坑、缺角、孔洞及明显的凹凸、毛刺等缺陷:金属材料的防锈涂层或镀层应均匀,不应有斑剥、流淌现象。
5.1.1.3 挡烟垂壁的组装、拼接或连接等应牢固,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错位和松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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