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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使用金属材料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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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词术语
4.1 管件 pipe fittings
构成管道系统的零部件的通称,包括弯管、弯头、三通、异径管、接管座、堵头、封头等。
4.2 弯管 bent pipes/tubes
指轴线发生弯曲的管子。用钢管经热弯(通常用中频加热弯制)或冷弯制作的带有直段的称为弯管。
4.3 弯头 elbows
指弯曲半径小于或等于2倍名义直径且直段小于直径的轴线发生弯曲的管子称为弯头。通常通过锻造、热挤压、热推制或铸造制作。
4.4 高温联箱 high temperature headers
    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00℃的联箱。
4.5 低温联箱 low temperature headers
工作温度小于等于400℃的联箱。
4.6 椭圆度 ellipticity
弯管或弯头弯曲部分同一圆截面上大外径与小外径之差与名义外径之比。
4.7 监督段 supervision section of pipe
蒸汽管道上主要用于金相组织和硬度跟踪检验的区段。
4.8 *检修  A Class Maintenance
A级检修是指对发电机组进行全面的解体检查和修理,以保持、恢复或提高设备性能。国产机组A级检修间隔4~6年,进口机组A级检修间隔6~8年。A级检修与机组的传统大修相当。
4.9 B级检修  B Class Maintenance
B级检修是指针对机组某些设备存在问题,对机组部分设备进行解体检查和修理。B级检修可根据机组设备状态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实施部分A级检修项目或定期滚动检修项目。
5 金属材料的监督
5.1 受监范围的金属材料及其部件应严格按相应的国内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其质量进行检验。有关电站金属材料及部件的技术标准参见附录B
5.2 材料的质量验收应遵照如下规定:
a)受监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口的金属材料,应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
b)受监的钢材、钢管、备品和配件,应按质量保证书进行质量验收。质量保证书中一般应包括材料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热加工工艺、力学性能及必要的金相、无损探伤结果等。数据不全的应进行补检,补检的方法、范围、数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c)重要的金属部件,如汽包、汽水分离器、联箱、汽轮机大轴、叶轮、发电机大轴、护环等,应有部件质量保证书,质量证明书中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d)锅炉部件金属材料的入厂检验按照JB/T 3375执行。
e)受监金属材料的个别技术指标不满足相应标准的规定或对材料质量发生疑问时,应按相关标准扩大抽样检验比例。
f)无论复型式试样的金相组织检验,金相照片均应注明分辨率(标尺)。
5.3 凡是受监范围的合金钢材料及部件,在制造、安装或检修中更换时,应验证其材料牌号,防止错用。安装前应进行光谱检验,确认材料无误,方可投入运行。
5.4 具有质保书或经过检验合格的受监范围内的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无论是短期或存放,都应挂牌,标明材料牌号和规格,按材料牌号和规格分类存放,并做好防腐蚀措施。
5.5对进口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等,进口单位应在索赔期内,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相关国家的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外,应有商检合格证明书。
5.6材料代用原则按DL/T715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a)采用代用材料时,应持慎重态度,要有充分的技术依据,原则上应选择成分、性能略优者;代用材料壁厚偏薄时,应进行强度核算,应保证在使用条件下各项性能指标均不低于设计要求。
b)修造、安装(含工厂化配管)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和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认可,并经技术主管批准;检修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征得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同意,并经技术主管批准。
c)采用代用材料后,应做好记录,同时应修改相应图纸并在图纸上注明。
5.7 物资供应部门、各级仓库、车间和工地储存受监范围内的钢材、钢管、焊接材料和备品、配件等,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和领用制度,严防错收错发。
5.8原材料的存放应根据存放地区的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防止变形、腐蚀和损伤;奥氏体不锈钢应单独存放,严禁与碳钢混放或接触。
焊接质量的监督
6.1 凡金属监督范围内的锅炉、汽轮机承压管道和部件的焊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焊工担任。对有特殊要求的部件焊接,焊工应做焊前模拟性练习,熟悉该部件材料的焊接特性。
6.2 凡焊接受监范围内的各种管道和部件,焊前应按DL/T868—2004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的选择、焊接工艺、焊后热处理、焊接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标准等,应按DL/T 869 DL/T 819执行。
6.3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钨棒、氩气、氧气、乙炔和焊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焊条、焊丝等均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焊材过期,应重新送检。
6.4 焊接材料应设专库储存,并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管理,保证库房内湿度和温度符合要求,防止变质锈蚀;焊接材料的保管还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定。
6.5 受压组件不合格焊缝的处理原则,应按DL/T 869执行。
6.6 外委工作中凡属受监范围内的部件和设备的焊接,应遵循如下原则:
a)承担单位应有按照DL/T868—2004规定进行的焊接工艺评定,且评定项目能够覆盖承担的焊接工作范围。
b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检验试验能力,或与有能力的检验单位签定技术合同,负责其承担范围的检验工作。
c承担单位应有符合6.1要求且考试合格的焊工。
d)委托方应及时对焊接质量和检验技术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e)焊接接头的质量检验程序、检验方法、范围和数量,以及质量验收标准,应按DL/T 869的规定进行。
f)工程竣工时,承担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报告。
6.7 受监范围内部件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
6.8采用代用材料后,应做好记录,同时应修改相应图纸并在图纸上注明。尤其要做好抢修更换管排时材料变更后的用材及焊缝位置的变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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