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需告知全面信息和风险
为了避免出现“被精神病”的问题,避免既往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一些习惯做法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精神卫生法多条规定从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全面保障了“自愿原则”。
但某精神专科医院医生的担心具有一定普遍性:此前送诊的患者入院多为亲属等要求、同意下住院治疗,因为“相当一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并不认为自己存在问题”,如果*按照患者的意愿,会不会耽误了治疗?实施治疗的前提是患者知情、同意,如果患者本身没有这个能力,他所同意的治疗还是合适的治疗吗?
对此,参与立法的有关专家指出,在临床实践中,自知力缺乏或者不全的患者*可能有意愿住院。比如被害妄想的患者出于“躲避迫害”而愿意住院;言语性幻听的患者希望医生能够“去除扰乱他的声音”而愿意住院。有关专家指出,临床实际操作中,应该遵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指导性建议,首先“推定患者能自己做出决定,除非其他情况证实他不能”。
专家指出,在现实中,医生要做的工作是用通俗的语言告知患者有关治疗的全面信息,尤其是治疗的必要性和利弊,必要时参与患者和监护人之间的沟通。如果经过反复沟通,患者仍然不同意,任何所谓“合适的治疗”虽然具有专业上的正确性,但还是不能实施于自愿住院的患者。
一位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生表示,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一旦出现医生认为患者应该住院治疗,但患者不同意的情况,他将详细告知患者当前的病情、相关诊疗的建议以及存在的风险,在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尽到医生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