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指出,矿山地质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5年,中央和地方及企业投入超过900亿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面积超过80万公顷。但总体上看,我国粗放开发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仍然严重,地面塌陷、土地损毁、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依然突出。
《指导意见》表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要坚决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要坚持创五个发展理念:创新发展理念、协调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开放发展理念、共享发展理念。
到2025年,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熊自力表示,《指导意见》提出,要制定全面实行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三同时”和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信息公示等新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新措施。
近期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一是夯实工作基础,二是强化源头预防,三是加快历史问题的解决。
据了解,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方案,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减轻企业负担,指导矿山企业利用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同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自觉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启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和论证工作。
据介绍,2014年下半年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先后多次赴山东、安徽、河南、河北、重庆、贵州等地调研,与地方政府、矿山企业、相关科研院所深入座谈,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指导意见》。
原标题:五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