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措并举保生态 浙江印发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
日前,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获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印发。详情如下:
浙政办发〔2016〕98号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以建设“两美”浙江为目标,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五水共治”,有效利用雨水资源,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实现雨水径流由快速排除、末端集中、收纳治污向慢排缓释、源头分散、自然净化转变;充分发挥和利用城市水体、绿地、市政基础设施、各类城市建筑体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流域防洪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加快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基本原则。
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强各类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突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实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生态优先。利用雨水资源,将绿色设施(自然途径)与灰色设施(人工措施)相结合并优先采用绿色设施,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分区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排污分区情况,确定不同的径流控制率及相关控制指标。城市新建城区及新建建筑、道路、公园、水系、广场等,应严格落实低影响开发(LID)理念;老城区应结合城市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低洼易涝点和河道整治等逐步实施。
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自然水文状态)、原有排水设施能力等因素,平原、丘陵、山地、海滨等不同类型城市应因地施策,结合城市规划建设、旧城改造,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三)目标任务。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就地消纳和利用70%以上的降雨。2016年起,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20年,设区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县级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上述目标要求;到2030年,设区市和县级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其他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建设重点
(一)加强城市河流和湖泊整治。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要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技术要求,合理确定保护与改造方案,严格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城市自然水体,划定城市蓝线,禁止侵占河湖水域岸线。要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净化初期雨水,同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城市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增加水面率,加快贯通骨干河道,打通城市“断头河”,健全城市河网水系,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充分考虑河湖水系的容量,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能力和调蓄库容。与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相衔接,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妥善安排城市洪涝水滞蓄和外排出路,统筹布局泄洪通道和蓄滞场所,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分区和建设标准。加强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控新增人为水土流失,促进雨水径流源头减排。
(二)优化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将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作为园林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要考虑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结合绿地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统筹开展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要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铺装等,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合理利用雨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