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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公众参与要抓好四个环节

2014-06-03 11:37:16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关键词:环保法 环保设备 环保在线阅读量:8375

导读:导读: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了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改变了以往环境保护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模式。如何才能让公众更好的参与进来?
  导读: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了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改变了以往环境保护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模式。如何才能让公众更好的参与进来?



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公众参与要抓好四个环节
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了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改变了以往环境保护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模式。要加强公众参与,必须把握好以下4个环节。

以预案参与为前提,依靠公众智慧把好源头控制关。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公众参与的要求,笔者认为在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点项目的酝酿阶段,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前制定环保预案,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采取的预防措施,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在方案出台前,必须邀请公众代表参加环保预案可行性论证会。在方案落实前,要以适当方式将环保预案公布于众,公众不认可的环境决策决不能出台。对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敏感问题,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以过程参与为关键,依靠公众力量构建监管新格局。近年来各地发生了一些环境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背后,既有公众缺少相应环保知识的原因,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决策和管理中忽视公众参与,致使这一环节缺失的原因。正是由于建设项目前期没有让公众有效参与,造成信息传导闭塞,才导致这些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建设公众参与的载体,把握好公众参与的时机,畅通风险沟通的渠道,充分听取民意,了解民声。不仅仅是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才了解相关信息,而是要在前期就让公众参与到决策之中。通过事前介入、事中把关、事后监管,构建环保部门与公众之间相互信任、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新型环境监管机制。

以末端参与为保障,发挥公众代表的力量,共同构筑起污染防火墙。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对防范环境风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这些环节失守,势必留下环境污染隐患。为此,应当邀请与此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把好这道屏障;吸收公众代表参加环保部门的污染案例听证会;对环境污染案件和环境经济纠纷的处理,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处理意见要以听证会的方式与群众见面,对公众不认可的处理不能盲目做出决定。

以行为参与为根本,依靠公众自律汇聚环保正能量。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这标志着全民环保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从新法实施之日起,个人的污染减排将不再仅仅是公民的自愿行为,而是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因此,各地要面向社会、面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法制观念,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同时,要制定环保行为规范,明确公众自身的环保责任和义务,实现监督参与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结合。

“公众参与”是一种有计划的行动;它通过政府部门和开发行动负责单位与公众之间双向交流,使公民们能参加决策过程并且防止和化解公民和政府机构与开发单位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冲突。

公众参与的内容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是立法层面的公众参与,如立法听证和利益集团参与立法;第二是公共决策层面,包括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第三个层面是公共治理层面的公众参与,包括法律政策实施,基层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等。在中国,公众参与就是:公示、听取意见、咨询、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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