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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绿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设计依据、原则及目标1.4.1设计依据1.4.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产品设计依据、原则及目标
1.4.1 设计依据
1.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4.1.3 GB118483-20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4.1.4 当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1.4.1.5 当地大气污染排放限值地方标准第二时段二类标准;
1.4.1.6 有关废气设计手册;
1.4.1.7 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参数;
1.4.2 设计原则
1.4.2.1 根据环保要求,保证该项目对企业周边的空气环境质量影响在允许范围内为原则;
1.4.2.2 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并兼顾美观的设计原则;
1.4.2.3 选择工艺*成熟、系统稳定可靠、管理方便、无二次污染的治理技术;
1.4.2.4 本着对设备、仪表和材料以质量可靠、适用为原则。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4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5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 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 模 |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
基准灶头数 | ≥1,<3 | ≥3,<6 | ≥6 |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 1.67,<5.00 | ≥5.00,<10 | ≥10 |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 | ≥1.1,<3.3 | ≥3.3,<6.6 | ≥6.6 |
规 模 |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
允许排放浓度(mg/m3) | 2.0 | ||
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 60 | 75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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