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环境公益诉讼所占的比重是大的。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去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新环保法施行后,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管辖、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问题,高法专门发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2014年末,符合解释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有700多家,但是,新的《环境保护法》和司法解释实施一年来,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只有数十起,远远未能达到环境法学界期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井喷”状况。
造成此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阻力广、成本高、难度大,而且我国环保社会组织自身存在天然和后天不足。针对以上问题,应从环保社会组织参与诉讼的社会大环境的创建、参与方式的拓展,以及环保社会组织自身的完善与发展等方面进行努力,推动社会组织在整个环境诉讼中的参与程度与力度。一是使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条件简单化、程序便利化。二是使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方式多样化,相关规定连贯化。三是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地位提升和能力加强。
环境保护部表示支持检察机关监督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提出三项要求:
一是要求三起诉讼案件相关环保部门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和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办理工作。二是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工作中依法履行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到位、移送到位、执行到位。三是各级环保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梳理在环境监管执法、执法与司法衔接配合方面的职责,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针对性的规范执法程序、加强信息公开,依法履职到位。
综上可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还有不短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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