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保厅近日就《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举办发布会,这是贵州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方案》的印发,标志着贵州成为全国七个试点中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省份。
《方案》在遵循国家关于生态损害赔偿精神的基础上,结合贵州实际,充分利用贵州环保法庭多年来累积的司法经验,突出贵州特色,力争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贵州经验”。贵州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对此介绍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就是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问题。
《方案》规定了试点工作的时间表,2016年至2017年,要在全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2018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化。
试点内容包括启动条件和管辖职责、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制度共9项。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法庭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并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所以就要通过这项制度把公共的环境维护好,为老百姓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共空间。
《方案》结合贵州省实际,有着四大亮点和特色:一是明确赔偿权利人,积极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研究;二是建立行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制度,就突发环境、渔业污染、水土破坏、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破坏等事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达成赔偿协议;三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四是设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
《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启动条件进行了明确。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环境损害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案件,贵州将采取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认定程序。根据上述《方案》,贵州还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老百姓到哪儿去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管辖权怎么划分?2014年,贵州全省三级法院形成了省法院1个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4个中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5个基层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的“145”生态环保案件集中审判格局。全省88个县(区、市)的案件如果要进入诉讼程序的话,管辖权就集中到清镇市、仁怀市、遵义县、福泉市、普安县5个基层人民法院专属。
此外,《方案》还写明,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同时设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
另据规划,今明两年,贵州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2018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中国环境报、新华社、中新网、中国青年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