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长期以来,环境监管事权分散在多个部门中,“九龙治水”“碎片化”现象突出,既影响监管职责的落实,也削弱了行政效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作用难发挥。环保垂直改革制度落地及深度推进,无疑成为一剂猛药。
长期以来,我国环保管理、环境监测都采取属地分级、自管自测的方式。但是,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个别地区“选择性失明”、“人情化执法”,严重影响到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016年9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实施垂改厘清了思路,是各地推进垂改的基本遵循。目前,各地正在按《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环保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完善新型环境监管体制机制。
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所谓环保垂直管理主要包括三项内容:首先,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其次,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第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监察改革强调定期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其针对性靶向是市(地)县政府及其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推动督察巡视工作从国家层面向省级层面延伸,使“督政”工作实现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实现发展和保护的有机统一。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议事协调机制和环境监察队伍构成了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的监督体系,形成了闭合的制度链条,是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
此前,指出现行以地方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围绕上述四大问题以及《意见》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统筹谋划,系统设计:一要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全面增强环境管理体制的统一性、性、性和执行力。二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要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保管理制度,要进一步统筹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的问题。四要从资金保障、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方面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建立统筹管理的执法和监测机构是环保能力建设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总体而言,必须弄清垂管改革中环保四大事权的划分和设置,健全条块结合、权责分明的内部管理体制,确保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精心谋划、施策,做好环保四大事权落地生根。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事实上,在前几年,一些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尝试环保领域的垂直化改革,但改革的效果还存在不理想的地方,根本原因就在于难以解决垂直管理和属地管理之间的条块分割问题,也就是垂直化改革后,在如何更好地与地方政府协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这方面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即使垂直管理,仍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参考资料:中国环境报、新华社、央广网、人民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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