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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话! 空气监测站数据不得擅自删除

2017-03-16 16:45:39来源:法制网 编辑:周末 关键词:环境监测空气监测站监测数据阅读量:29660

导读:3月16日,环保部公开发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原始数据。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3月16日,环保部公开发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原始数据;运维机构不得将国家城市站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环保部发话! 空气监测站数据不得擅自删除
 
  为了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环保部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等地布设了大量空气超级监测站。就这些超级站的管理,3月16日,环保部公开发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原始数据;运维机构不得将国家城市站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环保部指出,《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的新要求,同时也可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环保部所说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是指经环保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环保部表示,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等。《实施细则》同时明确环保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城市站,此外,环保部还负责发布全国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实施细则》规定,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国家城市站站房、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 米范围内。因工作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应提前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
 
  环保部提出,空气监测数据采集频率、异常值取舍与有效值确定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相关要求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原始数据;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共享监测数据,如对监测数据存在质疑,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核实及答复。
 
  《实施细则》透露,环保部组织专家对国家城市站开展飞行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对于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实施或参与实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以及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的情形,《实施细则》规定,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从事国家城市站运行管理活动的监测机构、运维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外,环保部还将其违法失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运维机构对监测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必须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签订保密协议。”《实施细则》说,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同意,不得将国家城市站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国家城市站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科学研究、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违反保密规定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有权终止合同,依法追究运维机构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记者郄建荣)
 
  原标题:环保部:城市空气监测站数据不得擅自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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