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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化学发光法(征求意见稿)

2018-09-14 09:16:19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臭氧的测定废气处理设备阅读量:15274

导读: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连续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化学发光法》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李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826
 
  传真:(010)66556824
 
  电子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化学发光法(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8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宁北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

  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臻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晟泰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科技标准司、大气环境管理司意见)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化学发光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连续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为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铁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警告:本方法需要使用有毒的气体臭氧,过剩的臭氧应用活性炭去除,或排出室外并远离采样入口。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连续自动测定。
 
  当使用仪器量程为(0——500)nmol/mol 时,本方法仪器检出限为 2 nmol/mol,测定下限为 8 nmol/mo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零气 zero air
 
  指不含臭氧、氮氧化物及任何能使臭氧仪器产生干扰的其他物质的空气。
 
  3.2
 
  传递标准 transfer standard
 
  指经过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SRP)或紫外校准光度计校准后,可用于向现场的环境臭氧仪器传递准确度的工作标准。
 
  3.3
 
  量程 span
 
  当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调节到特定位置时获得并用于指明该位置的、化整或近似的极限示值所界定的一组量值。
 
  4 方法原理
 
  样品空气以恒定的流量通过颗粒物过滤器进入仪器反应室,臭氧与过量乙烯混合,瞬间反应后产生大波长约为 400 nm 的可见光,样品空气中臭氧浓度与光强成正比。
 
  5 干扰和消除
 
  5.1空气中颗粒物可能会在采样管路中积累破坏臭氧,因此需定期清洗采样管路;颗粒物进入仪器的反应室,不仅会分散发射光,也会堆积在石英窗,导致发射光的进一步衰减,使得测定结果偏低,加颗粒物过滤器可去除。
 
  5.2样品空气在采样管线中停留期间,其中的一氧化氮与臭氧会发生反应,因此应使样品空气在采样管线中停留时间尽可能短(停留时间≤3 s),从而使这种影响降到小。
 
  6 试剂和材料
 
  6.1零气:零气由零气发生装置产生,也可由零气钢瓶提供,零气的性能指标应符合 HJ 654要求。如果使用合成空气,其中氧的浓度应为合成空气的(20.9±2)%。
 
  6.2颗粒物滤膜:颗粒物滤膜为孔径≤5 μm 的聚四氟乙烯滤膜。
 
  6.3乙烯:乙烯由钢瓶或膜片提供,纯度不低于 99.5%。
 
  7 仪器和设备
 
  7.1采样系统:采样系统应包括进样口、颗粒物过滤器和抽气泵。
 
  7.1.1 进样口:进样口为聚四氟乙烯,硼硅酸盐玻璃等材质,不与臭氧发生化学反应,对被测臭氧浓度影响应小于 2.0%。
 
  7.1.2 颗粒物过滤器:颗粒物过滤器安装在采样管与仪器的进样口之间。过滤器除滤膜外的其他部分为聚四氟乙烯,硼硅酸盐玻璃等材质,不与臭氧发生化学反应。仪器如有内置颗粒物过滤器,则不需要外置颗粒物过滤器。
 
  7.2化学发光法臭氧仪器组成见图 1,其性能指标应符合 HJ 654 的要求。
 
  7.3传递标准:对臭氧校准设备的量值溯源和传递,可选用内置紫外光度计和反馈控制装置的臭氧发生器作为传递标准,对现场校准设备(如气体动态校准仪中的工作标准臭氧发生器)进行量值传递。传递标准一般配置两台以上,一台作为实验室控制标准,不用于日常量值传递;其余传递标准用于日常量值传递,必要时和实验室控制标准进行比对,确保传递标准的准确性。
 
  (原文详见附件)
 
原标题: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化学发光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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