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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方不参股的PPP——新化县垃圾焚烧项目再次流标

2018-12-21 08:52:35来源:E20水网固废网 作者:程云 关键词:垃圾焚烧垃圾焚烧发电阅读量:17952

导读:12月14日,来自媒体报道消息称,历经两次招标的、政府方不参股的新化县垃圾焚烧PPP项目有了新进展,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再次夭折第二次招标阶段,依然未能摆脱流标的厄运。
  【中国环保在线 固废处理】12月14日,来自媒体报道消息称,历经两次招标的、政府方不参股的新化县垃圾焚烧PPP项目有了新进展,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再次夭折第二次招标阶段,依然未能摆脱流标的厄运。
 
  12月14日,来自媒体报道消息称,历经两次招标的、政府方不参股的新化县垃圾焚烧PPP项目有了新进展,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再次夭折第二次招标阶段,依然未能摆脱流标的厄运。

  早在2017年12月21日,招标的新化县垃圾焚烧项目流标,今年9月初,新化县垃圾焚烧项目重启(第二次)资格预审,并把开标时间定于12月14日。10月26日,经委员会集体评议,共有四川能源投资集团、广州环保投资集团及光大,三家实力强劲的企业入围本次资格预审。

  截止到12月14日,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本项目按流标处理。至于上述实力雄厚的三家企业为何未能中标,原因不得而知。
 
  相较于常规项目,新化县垃圾焚烧项目股权结构设置独特的要求——“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中持股100%,政府方不参股,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项目公司中可委派一名监事。”
 
  对此,E20研究院固废产业研究中心负责人潘功认为,PPP项目,政府是应该参股的,但是不宜过度,否则会挤压社会资本方的利润。
 
  E20固废中心行研分析师李少甫也认为,政府方不参股,虽不常见但也合规。按照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李少甫指出,政府没有绑定到项目公司当中来,可能会对未来运营期间保障存在不确定性,比如政策支持、兜底保障等潜在的风险。
 
  附新化县垃圾焚烧PPP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总投资:项目总投资约44345万元(不含建设期利息),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约34798万元(含厂外配套设施6277万元),建设工程其他费约7464万元(含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费约4000万元),预备费约2083万元。
 
  工艺路线:本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机械炉排炉是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垃圾焚烧炉,该炉型使用的历史长、品种多、技术成熟,而且炉体结构紧凑,单台处理能力较大,热效率较高,适用于大容量、高热值焚烧炉,在上约占80%的市场份额;烟气净化系统采用“项目建设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组合工艺。
 
  厂内建设内容:本项目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050吨,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规模700t/d(配置两条350t/d垃圾焚烧线+一套12MW汽轮发电机组)、二期工程再增加350t/d(配置一条350t/d垃圾焚烧线+一套6MW汽轮发电机组)。本期建设一期工程,预留二期工程,土建工程按1050t/d规模一次性建成,主厂房汽机间预留二期扩建位置。
 
  4.3排放标准:1)烟气排放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欧盟烟气排放标准》(2000/76/EC)的标准,两者标准不一致时采用两者中较严格的标准;2)厂区内全部生活污水、生活废水(含垃圾渗滤液)等经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在厂内回用以节约用水,做到废水“零排放”;3)焚烧后的炉渣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4)飞灰在厂内采用水泥—螯合剂稳定固化处理后,达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浸出毒性标准要求后,由项目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均由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环评及批复为准。
 
  4.4厂外配套:建设包括2km的进场道路、18-20km的变电站输电网、管径DN315的PE取水管线0.6km、排水工程、防护林等。
 
  4.5本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基础工作费、厂外配套工程建设费均计入项目总投资。
 
  股权比例: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中持股100%,政府方不参股,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项目公司中可委派一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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