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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9-06-14 09:37:32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水处理环保监督阅读量:17991

导读:日前,上海印发关于进步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支撑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重要载体。
  日前,上海印发关于进步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
 
  为落实《2019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有序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支撑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重要载体。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检查,是保障监测数据科学性、代表性、有效性,确保其应用于排放监管、总量核算和环保税申报等各项管理活动的重要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职责,督促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台账;组织环境监测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开展检查,每次检查的自行监测数据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季度,检查报告应明确检查结果结论(不及格、及格)。
 
  三、强化部门联动,确保监管工作形成闭环
 
  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自行监测检查结果不及格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采取通报、信息公开、下达执法意见书等方式,督促排污单位整改,确保监管形成闭环。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一)拒不开展自行监测或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的;
 
  (二)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拒绝环境监测部门检查的;
 
  (三)自行监测检查结果为不及格的;
 
  (四)涉嫌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按季度向我局报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和执法的情况,我局将加强对各区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指导调度,定期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和执法的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处陈轶波
 
  电话:23116950
 
  电子邮箱:chenyibo@126.com
 
  附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技术要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1日
 
  附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技术要求
 
  一、责任分工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对排污单位的检查,按照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进行分工;对社会检测机构的检查,以市环境监测中心为主,各区环境监测站在市环境监测中心协调组织下开展配合。
 
  二、检查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及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三、检查要求
 
  (一)信息收集
 
  检查人员可收集以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2. 排污单位与社会检测机构的委托合同;
 
  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
 
  4. 排污单位上报或联网的自行监测数据;
 
  5.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监控情况;
 
  6. 群众举报、信访、环保热线、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信息。
 
  (二)检查方式
 
  检查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1.资料检查;
 
  2. 现场检查;
 
  3. 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三)现场检查

        准备现场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1.由两名及以上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2. 应采取文档、照片、视频等方式如实记录情况。
 
  四、检查内容
 
  (一)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及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方案中的监测内容、点位、指标、频次设置是否满足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
 
  (二)自行监测方案的执行排污单位是否按方案组织实施自行监测;监测技术、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按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做好并保存自行监测相关的台账记录;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台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三)自行监测结果的报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已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稳定上传数据;是否通过“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手工监测数据,数据录入是否完整、一致、及时等。
 
  4. 社会检测机构的管理对于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必要时可延伸至社会检测机构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五、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情形判别
 
  (一)监测方案不规范1.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或排放情况变化后未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变更;2. 自行监测方案信息不完整;3. 自行监测方案中的监测内容、点位、指标、频次设置等不满足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
 
  (二)监测数据不完整1. 实际监测指标与自行监测方案不匹配;2. 未开展监测且无相关情况说明支撑台账。
 
  (三)数据质量不受控1. 未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2. 未落实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3. 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在内的监测台账记录不完整或未如实反映情况;4. 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信息公开不到位1. 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的数据传输率小于90%;2. 未及时录入手工监测数据;3. 录入的手工监测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不一致。
 
  六、结果报告
 
  (一)检查结果排污单位检查评分表见附录1,社会检测机构检查评分表见附录2。市区两级环境监测部门应按附录3格式出具检查报告,自行监测检查结果在60分(含)以上的,检查结果为“及格”;自行监测检查结果60分以下的,检查结果为“不及格”。
 
  (二)移交报送市区两级环境监测部门按监管职责开展的具体检查,按附录4格式每季度向上级监测部门报送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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