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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08-28 10:09:32来源: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大气污染钢铁行业阅读量:20362

导读:日前,临汾印发《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了钢铁行业、焦化行业、火电行业、水泥行业、铸造行业、砖瓦行业等11个行业管控方案实施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
  日前,临汾印发《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前谋划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进一步削减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任务。参照省内外差异化生产管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将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作为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的科学施策、精准调控,基于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别化管理,切实增强差异化生产管控的精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一刀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快速有效削减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的根本目的,各县(市、区)要深入领会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和要求,严格落实差异化管控方案,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对涉及居民供暖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要提前采取热源调整或备用热源建设等措施,在坚决落实停限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保障民生供应。
 
  2.坚持分类分级管控。严格对全市工业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控,按企业类型分为钢铁、焦化、火电、水泥、铸造、制砖、煤焦发运、洗煤、混凝土搅拌、陶瓷、石灰窑、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粉磨站等行业;按绩效类型分为Ⅰ、Ⅱ、Ⅲ、Ⅳ等级别。各行业以完成深度治理为基础,结合企业装备水平、能源消费水平、污染排放水平、深度治理水平、运输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停限产措施,推动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整体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
 
  3.坚持常态管控与应急相结合。差异化管控评级不等同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绩效评级,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行业按照应急减排绩效评定结果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常态下执行差异化生产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进一步停限产、运输管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实施时间
 
  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
 
  二、差异化生产管控要求
 
  (一)加大管控力度,以管理促减排。除钢铁、焦化企业外,2019年9月30日前,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其余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任务和用电管控系统建设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深度治理要求和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
 
  (二)强化分类施策,以限产促减排。
 
  1.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满足《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
 
  ⑵主要生产设备(高炉、烧结机、转炉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⑶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高炉停产的同时,配套的烧结、球团、转炉、轧钢同步停产。下同)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Ⅲ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2.焦化行业
 
  Ⅰ类:满足《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装备和治理水平不同的生产线实施分类管理(下同)。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 2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50小时左右。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Ⅲ类:稳定达到焦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80小时左右。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焦炉炭化室停止装煤。
 
  3.火电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不高于5、35、50mg/m3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采暖季后立即停产整治,治理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4.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
 
  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不高于10、50、150mg/m3的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5.铸造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7]9号)要求并通过验收;
 
  ⑵采用电炉作为熔炼设备,且冲天炉已拆除。
 
  Ⅱ类:达不到Ⅰ类的,全部停产。
 
  6.砖瓦行业(不含非烧结砖瓦)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停产。
 
  ⑴按照《临汾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治理验收,在线监测设施联网传输并稳定达标;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7.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按照行业整治要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并验收;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8.陶瓷行业
 
  Ⅰ类:完成深度治理任务且采用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的企业,正常生产。
 
  Ⅱ类:以煤(含煤气发生炉)为燃料的企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
 
  9.石灰窑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
 
  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实现稳定联网传输。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煤为燃料;
 
  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实现稳定联网传输。
 
  Ⅲ类:达不到Ⅰ、Ⅱ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0.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粉磨站(有工业炉窑的)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严格管控,实施停产治理。
 
  11.工业锅炉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业燃煤锅炉和没有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全部停产。
 
  三、配套管理办法
 
  1.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差异化管控相关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企业生态治理攻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在2019年9月15日前将企业底数、各行业未完成生态治理攻坚任务和行业治理任务的停限产企业名单报市大气办,经市大气办审核修改后备案,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的依据。
 
  2.对差异化管控的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市大气办统一核查验收,实施绩效评级;其余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各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核查验收,实施绩效评级;未完成验收的视为未完成深度治理。
 
  3.秋冬季差异化生产管控期间,市大气办将组织行业责任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县(市、区)互查。对未按照管控措施执行的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停产整治;应纳入而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单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施停产,秋冬季不得恢复生产。
 
  4.对纳入差异化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评级动态调整,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治理标准要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直接纳入企业低评级。
 
  5.工业企业差异化管控措施要确保可操作,可核查。限产比例优先考虑按时段停产,其次考虑按生产线或设备停产,确实因工艺原因无法停产的,按负荷限产。涉及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供热解绑承诺要求,确保满足差异化管控要求的基础上保证供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秋冬季差异化生产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把重点行业差异化生产管控工作作为大事特事,摆在秋冬防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制定本地落实方案,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对分管行业逐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确保差异化管控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要求,持续开展差异化生产管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地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是否按照管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停产时间、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
 
  (三)严格追责问责。市大气办将对秋冬季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情况进行动态审核,对照在线监测数据、用电管控系统、生产量、运输量和环境税等,对工业企业进行核查,对有环境违法行为、未能落实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不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情况将依法实施高限处罚,并降级加严管控;各县(市、区)要建立重点管控行业主要领导包联机制,特别是涉及企业供热的,供热解绑包联领导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对未落实差异化生产管控的县(市、区)和部门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大信息公开。全市工业企业差异化管控清单将在官方媒体公示,接受同行和群众的监督,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秋冬季差异化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管控企业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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