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确保及时严厉查处和打击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举报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偷排偷放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造成后果的;擅自调整、停运自动监控设备和弄虚作假的;非法转移、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在接受环境部门督察、监管、取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环境评价、验收过程中使用虚假数据弄虚作假的等十一类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经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依法查处后,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查处结果确定奖励数额,给予一次性税后低500元人民币、高1万元人民币奖励。
《办法》同时规定,无法确定被举报对象的,经查实属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非法倾倒的数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中,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000吨(含)以上的,每件可获奖励人民币3万元。
《办法》要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可通过电话(0431-85391087)、电子邮箱(cchbjjbyx@126.com)、来信来访(来信来访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930号,810室)进行举报。
附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长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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