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海绵城市建设、农村污水治理、规范泵站放江、严格雨污分流、污泥处置等多个板块的《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近日出炉。其中,《条例》将雨水和污水的源头减排、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内容。《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成为未来上海治水亮点之一。从所属职能来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雨水源头减排的空间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解落实全市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空间、道路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经市水务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就农村污水处理而言,《条例》提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毗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区域,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并由镇(乡)人民政府建设连接设施。其他农村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建设相对集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条例》明确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和雨水源头减排建设标准,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其他区域内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雨水集蓄利用措施。关于上海雨污分流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详情参加:
擘画治水“蓝图” 上海加速落子200亿改造之旅 《条例》对城镇污水处理做出具体要求: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需要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应当同步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产生废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水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象包括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屠宰、有消毒排水的宾馆酒店服务、有化学实验排水的科研、有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港口经营、汽车清洗,以及列车、轨道交通车辆、汽车的修理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安全、合理处理处置。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泥质标准后,可以就地资源化利用。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强化排水泵站运行维护。禁止在旱天通过排水泵站向河道排水,确需检修排水泵站或者因防汛、应急处置需要降低排水管道水位等情形的除外。同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在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安装与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的流量计量设、水质在线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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